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我局牵头起草的《霍邱县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5年)》(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具体事项如下:
一、征集时间:2025年3月14日至2025年4月13日。
二、征集方式:
1.登录霍邱县人民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公众"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huoqiu.gov.cn/hdjl/yjzjk/index.html)留言。
2.书面信件。邮寄地址: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三楼办公室,邮政编码:237400。
3.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2567267391@qq.com。
4.联系电话:0564-2773054;联系人:刘家艳。
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5年3月14日
关于《霍邱县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随着霍邱县畜禽养殖业的规模化发展,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土地资源利用等问题日益凸显。为了规范养殖企业管理,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制定统一的管理办法十分必要。通过明确各部门职责,构建全链条监管体系,能够有效解决当前管理中的职责不清、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同时,该办法基于本县实际情况制定,充分考虑了各部门和属地乡镇的执行能力,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九号),其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和责任,为规范畜禽养殖企业的环保行为提供了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一二六号),对畜牧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包括养殖企业的设立、生产经营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号),着重对畜禽养殖过程中的水污染防治提出要求。《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643 号),专门针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作出具体规定,为本县管理办法的制定提供了直接指导。
本文件由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霍邱县畜牧业发展中心共同承办,其中生态环境分局为牵头部门。承办部门通过实地走访县内多家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了解其生产经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情况。同时,收集其他地区在畜禽养殖企业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在此基础上进行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多次召开内部研讨会,对文件的框架、内容进行反复讨论和修改,确保文件符合本县实际需求。
文件共分为六章十六条,涵盖总则、职责分工、源头审批管理、日常监管措施、违法行为查处及附则。在职责分工方面,明确了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业发展中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的具体职责,构建了全方位的监管体系。源头审批管理中建立联合准入机制,从用地性质、选址合规性、动物防疫条件、污染防治设施等多方面进行严格审核。日常监管措施包含常态化巡查机制和信息化监管手段,确保及时发现问题。违法行为查处制定了案件移交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文件中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主要包括:养殖企业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义务按照规定进行环评审批、排污许可管理,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疫病防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要求,若违反相关规定将面临行政处罚、纳入信用 “黑名单”、取消政策补贴资格等后果。同时,公民有权利对养殖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有责任协调处理因养殖引发的环境信访、群众投诉。这些规定的设定依据为相关上位法及规范性文件中对环境保护、畜牧业管理的要求,旨在平衡养殖企业发展与公众权益及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经对比,本文件与上位法及上位规范性文件无不一致的内容。文件在职责分工、审批管理、监管措施及违法行为查处等方面的规定,均以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结合本县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落实,确保在法律框架内开展畜禽养殖企业管理工作。
在畜禽养殖企业管理方面,本县原有一些零散的规定,但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本送审稿整合了原有规定中的合理部分,并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和本县实际发展需求进行了补充完善。原有零散规定中与本送审稿不一致的,以本送审稿为准;本送审稿未涉及的内容,原有规定仍可参照执行。本送审稿发布后,将形成更具权威性和可操作性的管理依据,提升全县畜禽养殖企业管理水平。
本管理办法旨在构建一个全面、系统的畜禽养殖企业管理体系,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新问题和新情况。相关部门和属地乡镇应及时总结经验,反馈问题,以便对管理办法进行适时修订和完善。同时,在宣传推广方面,要加大对管理办法的宣传力度,使养殖企业充分了解自身的责任和义务,提高其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共同推动霍邱县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霍邱县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霍邱县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管理工作,强化源头管控、过程监管和违法查处,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霍邱县范围内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合作社及养殖场(以下简称“养殖企业”)的审批、监管及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第三条 坚持“属地管理、部门联动、源头管控、严格执法”原则,明确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畜牧、自然资源等部门和属地乡镇职责,构建全链条监管体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生态环境分局职责:配合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养殖企业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审批及排污许可管理,协助审查选址合规性、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性。
定期对经过环评审批的养殖企业开展执法检查,监督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依法查处养殖企业超标排污、偷排漏排、未批先建等环境违法行为。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职责:监督指导县畜牧业发展中心做好养殖企业备案管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与环境保护相关工作,推进种养循环模式。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支持政策。
第六条 县畜牧业发展中心职责:负责,审核动物防疫条件、养殖技术规范及粪污资源化利用方案。指导养殖企业落实疫病防控、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推广和环保法律法规培训。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责:审核养殖企业用地性质及规划合规性,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禁养区域。依法查处违法占用土地建设养殖场的行为线索。
第八条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职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养殖企业(含规模以下养殖企业)日常巡查,建立动态监管台账。配合生态环境、畜牧部门开展环评初审(备案)、用地合规性核查及污染隐患排查。协调处理因养殖引发的环境信访、群众投诉,及时制止并上报违法行为。
第三章 源头审批管理
第九条 联合准入机制:新建、改扩建养殖企业需由属地乡镇初审用地性质及选址合规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农业农村局(畜牧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动物防疫条件、养殖规模及粪污处理方案,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备案。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对位于禁养区或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
第十条 禁养区管控:严格执行《霍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禁养区内禁止新建和改扩建养殖场。
第四章 日常监管管理
第十一条 常态化巡查机制:属地乡镇每季度开展一次全覆盖巡查,重点检查粪污处理设施运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及防疫措施落实情况。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对重点养殖企业(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养殖企业)开展一次监督帮扶,对登记备案的养殖企业不定期开展监督帮扶。畜牧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全面帮扶指导,建立帮扶指导台账,每年底前对帮扶指导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一次“回头看”,力争实现年度问题清零。
第十二条 信息化监管:逐步建立全县养殖企业信息管理平台,整合环评、排污许可、防疫备案等数据,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第五章 违法行为查处
第十三条 案件移交机制:属地乡镇发现环境违法线索(如直排污水、违规处置病死畜禽等),应在24小时内移交生态环境或农业农村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对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环境污染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由县环委办移送责任追究线索,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依纪处理。养殖企业因违法行为被处罚的,纳入信用“黑名单”,取消当年相关政策补贴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霍邱县农业农村局和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规模以下养殖企业违法行为按具体情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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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第五条修改为:县农业农村局职责:监督指导县畜牧业发展中心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与环境保护相关工作,推进种养循环模式。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支持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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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第五条修改为:县农业农村局职责:监督指导县畜牧业发展中心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与环境保护相关工作,推进种养循环模式。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支持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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