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我局牵头起草的《霍邱县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5年)》(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具体事项如下:
一、征集时间:2024年9月18日至2024年10月18日。
二、征集方式:
1.登录霍邱县人民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公众"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huoqiu.gov.cn/hdjl/yjzjk/index.html)留言。
2.书面信件。邮寄地址:霍邱县城市管理局办公室(县教育局三楼),邮政编码:237400。
3.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2512621821@qq.com。
4.联系电话:0564-6020275;联系人:张洁。
来函来件,请在信封表面或者来件主题注明“霍邱县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字样。
附件:1.关于《霍邱县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5年)》(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霍邱县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5年)》(征求意见稿)
霍邱县城市管理局
2024年9月18日
关于《霍邱县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5年)》(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建设垃圾全过程管理,推动建筑垃圾治理水平,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我局组织起草了《霍邱县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5年)》(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工作规划》),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背景和理由
(一)建筑垃圾处理已成为生态文明建设重要一环。2020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正式施行,将建筑垃圾单独作为固体废物的一大类进行管理,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全过程管理制度、回收利用体系,并对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加强处置设施和场所建设、推动综合利用产品应用等作出了新的规定。为加快补齐建筑垃圾处理短板,切实提高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我们亟需组织编制专项规划,认真分析现状及存在问题,针对性地提出规划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设施建设,健全收运处置体系,与城市发展相协调,推动我县环境卫生管理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提出明确要求。《固废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建筑垃圾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保障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用地。《工作规划》的出台实施,将为我县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提供基础保障。
二、编制依据及过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六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筑垃圾减量化设计标准》(T/CECS1121-2022)、《建筑垃圾转运处理电子联单管理标准》(T/CECS1210-2022)、《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18)、《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等国家和部门有关标准、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安徽省《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督〔2020〕96号)等有关文件。我局委托思城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编制《霍邱县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5年)》,6月底梳理汇编了编制依据,9月初并完成《工作规划》初稿,在仔细研究、多次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工作规划》征求意见稿。
三、规划主要内容
《工作规划》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目标、规模预测、源头减量、收集运输、利用及处置、存量治理、监督管理、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近期实施计划、保障措施和实施建议等等章节内容。规划详细内容见规划文本及图纸。重点规划内容如下:
(一)规划指标体系
近期目标(2024~2027年):完善建筑垃圾治理的顶层设计;理顺建筑垃圾管理体制;摸清底数,探索建立建筑垃圾信息化监管平台;进一步落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初步缓解建筑垃圾产生量与处理设施能力不足的矛盾;加强建筑垃圾源头分类、控源减量,加快提升建筑垃圾安全处置水平。
中期目标(2028~2030年):建筑垃圾控源减量初见成效;建筑垃圾处理设施能力与产生量基本匹配;建立电子联单管理制度,完善建筑垃圾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提升建筑垃圾规范化分类、排放、运输和资源化利用水平,初步实现建筑垃圾从源头到末端的全过程管控。
远期目标(2031~2035年):建立全域统筹、布局合理、技术先进、资源得到有效利用的建筑垃圾处理体系;建立安全有序、全程可控的建筑垃圾收运系统;初步形成链条完整、环境友好、良性发展的建筑垃圾产业体系;实现规划范围内建筑垃圾从源头到末端全过程信息化、智能化管理;使规划范围内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目标、综合利用率、资源化利用率、资源化产品利用目标等得到全面提升,力争实现
“无废城市”目标。
(二)建筑垃圾收运体系规划
结合霍邱县现状及建筑垃圾预测,规划拟建5处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
(三)建筑垃圾处理方式规划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以资源化处理设为主,主要处理方式为固定式资源化处理+移动式资源化处理,无资源化处理条件的工程回填;装修垃圾处理方式为工程回填+资源化处理;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为综合利用+工程回填。根据相关法规及文件要求,《工作规划》还提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相关措施。
(四)建筑垃圾处理设施规划
《工作规划》合理预测建筑垃圾产生量,根据设定的指标体系确定消纳及资源化处理需求。
(五)智能管理信息系统
建筑垃圾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可分为两部分,一是建筑垃圾收运管理系统,二是建筑垃圾排放及资源化产品管理系统。收运管理系统根据现有的或准备出台的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办法建立准入制度,并建立对应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信息库,建筑垃圾运输司机信息库,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信息库,建筑垃圾消纳场信息库。建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两点一线”实时管理。“两点一线”管理的“两点”是指,出土工地,和建筑垃圾消纳场,“一线”主要指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行经路线及路线上的车辆行为。
(六)建筑垃圾管理
《工作规划》进一步强调部门联合执法职责,以及相关部门披露行业信息、宣传发动的职责等。针对消纳和资源化处理设施,《工作规划》明确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制度及工作内容,风险评估工作实施包括风险评估准备工作、风险评估单元划分及各单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
反馈来源 |
反馈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采纳或不予采纳理由 |
其他渠道 |
县司法局 |
一、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规划依据第一款法律法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2006年)”,建议核实查证该文件具体名称。 二、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规划依据第二款标准规范“《建筑垃圾就地分类及处理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因该份文件未正式发布,不具备法律效力,建议不引用该份文件作为法律依据。 三、第五章建筑垃圾利用及处置规划第二十五条建筑垃圾存量治理规划第一款建立健全顶层制度设计第二项出台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中“《六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7月10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建议补充该份文件具体公布及实行日期。 四、第八章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第三十四条噪声环境保护措施第二款“对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或未按照《夜间施工许可证》规定的时间进行施工,产生噪声污染的,将责令停工,给予警告,可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建议修改该条款,使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五、第五章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规划第四条收运流程第二款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第一项“产生单位和个人到行政审批局办理行政处置许可手续”,建议核实我县是否有相关单位。 |
采纳 |
我局会认真采纳意见反馈,保障该工作规划科学制定。 |
其他渠道 |
县审计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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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渠道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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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渠道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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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渠道 |
县交通运输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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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渠道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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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渠道 |
县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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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渠道 |
县财政局(国资委)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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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渠道 |
县林业发展中心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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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渠道 |
县公安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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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渠道 |
县水利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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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渠道 |
城关镇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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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渠道 |
新店镇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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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建设垃圾全过程管理,推动建筑垃圾治理水平,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县城管局组织起草了《霍邱县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5年)》(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工作规划》),并于2024年9月18日至10月18日,通过电子邮箱、网站公开、书面等方式向社会及有关单位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本次共征集有关单位反馈意见1条,公众反馈意见0条,其中吸收采纳1条,无意见12条。采纳情况详见下表。
反馈来源 |
反馈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采纳或不予采纳理由 |
其他渠道 |
县司法局 |
一、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规划依据第一款法律法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2006年)”,建议核实查证该文件具体名称。 二、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规划依据第二款标准规范“《建筑垃圾就地分类及处理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因该份文件未正式发布,不具备法律效力,建议不引用该份文件作为法律依据。 三、第五章建筑垃圾利用及处置规划第二十五条建筑垃圾存量治理规划第一款建立健全顶层制度设计第二项出台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中“《六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7月10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建议补充该份文件具体公布及实行日期。 四、第八章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第三十四条噪声环境保护措施第二款“对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或未按照《夜间施工许可证》规定的时间进行施工,产生噪声污染的,将责令停工,给予警告,可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建议修改该条款,使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五、第五章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规划第四条收运流程第二款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第一项“产生单位和个人到行政审批局办理行政处置许可手续”,建议核实我县是否有相关单位。 |
采纳 |
我局会认真采纳意见反馈,保障该工作规划科学制定。 |
其他渠道 |
县审计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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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渠道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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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渠道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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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渠道 |
县交通运输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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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渠道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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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渠道 |
县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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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渠道 |
县财政局(国资委)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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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渠道 |
县林业发展中心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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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渠道 |
县公安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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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渠道 |
县水利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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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渠道 |
城关镇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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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渠道 |
新店镇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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