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提高《霍邱县兽医社会化服务实施方案》可行性,现将《霍邱县兽医社会化服务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一、征集时间:2024年8月30日至9月29日。
二、征集方式:
1.登录霍邱县人民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公众"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huoqiu.gov.cn/hdjl/yjzjk/index.html)留言。
2.书面信件。邮寄地址: 霍邱县城关镇礼堂路畜牧中心; 邮编:237400;来信请注明“霍邱县兽医社会化服务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3.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hqxm0564@163.com。
4.联系电话: 0564-6080016,联系人:王晓璨,真诚欢迎您提出宝贵建议!
2024年8月30日
关于《霍邱县兽医社会化服务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的说明
一、起草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农业强省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任务要求和兽医法律法规赋予政府、畜禽养殖经营者及相关社会主体的法定责任,以促进新型兽医制度建设为核心,以引导、扶持、发展、壮大兽医服务组织为重点,积极推动兽医社会化服务机制创新,全面构建主体多元、供给充足、服务专业、机制灵活的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格局,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起草过程
在起草时严格依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农医〔2023〕69号)、《六安市农业农村局六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六农牧〔2023〕1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三、主要内容
(一)主要任务。一是培育多元化服务模式。含政府主导模式、企业带动模式、科技支撑模式、专业服务模式;二是建立全方位工作机制,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确保工作任务有序开展;三是规范社会化服务行为,各乡镇采取公开遴选的方式确立第三方兽医社会化服务主体;四是推动养殖场责任落实,各乡镇结合基层兽医工作,积极宣传畜禽养殖经营者是动物防疫的主体;五是做好村级动物防疫员平稳过渡,做好村级防疫员与兽医社会化服务的有效衔接,确保村级防疫队伍平稳融入。
(二)经费保障。资金来源于兽医社会化服务、村级动物防疫员服务年限补贴所需资金从各级对县转移支付的兽医社会化服务补助(动物防疫补助)等项目资金中支出。
(三)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二是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普及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明确法律主体责任;三是加强业务培训,加大业务能力培训力度,提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能力。
霍邱县兽医社会化服务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农医〔2023〕69号)、《六安市农业农村局六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六农牧〔2023〕1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农业强省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任务要求和兽医法律法规赋予政府、畜禽养殖经营者及相关社会主体的法定责任,以促进新型兽医制度建设为核心,以引导、扶持、发展、壮大兽医服务组织为重点,积极推动兽医社会化服务机制创新,全面构建主体多元、供给充足、服务专业、机制灵活的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格局。
二、主要目标
紧紧围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环境消毒、疫情排查、畜牧生产统计、保险业务配合、样品采集、检验检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继续教育及咨询论证等工作,以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为主体,其他兽医从业人员和社会力量为补充,实行整县推进,积极培育由规模畜禽养殖企业、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公司等市场主体组成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品牌,明确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标准,建立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机制。具体目是:2024年9月份之前,完成兽医社会化服务的方案制定、确定服务模式、签订本年度合作协议,2024年9月秋防及其他防疫工作全面实施。2025年,以政府为主导的公益性兽医社会化服务和市场为主导第三方兽医社会化服务有机结合的服务新格局基本形成。乡镇人民政府为兽医社会化服务购买的主体。
三、主要任务
(一)培育多元化服务模式
1.政府主导模式。重大动物疫病诊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等不宜实施社会化服务的工作,由政府主导开展,由县畜牧中心牵头、相关县直部门和乡镇配合。
2.企业带动模式。支持规模畜禽养殖企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等组建或成立兽医专业技术服务组织,采取防疫托管、签约服务等形式,面向全县养殖场户、产品用户提供“一条龙式”或“菜单式”服务,开展强制免疫、环境消毒、疫情排查、畜牧生产统计、保险业务配合、样品采集等工作。
3.科技支撑模式。支持畜牧兽医推广机构、科研院所、检测机构、大专院校以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面向社会开展动物疫病防治技术咨询、检验检测、评估论证以及业务培训、继续教育等服务。
4.专业服务模式。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化服务组织,负责开展收集处理病死畜禽以及养殖环节废弃的过期兽药、疫苗及其包装物等。
(二)建立全方位工作机制。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确保工作任务有序开展。由各乡镇与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签订购买服务协议,逐步把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畜牧生产统计、环境消毒、疫情排查、保险业务配合、样品采集、检验检测、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教育培训及咨询论证等逐步纳入购买服务范围,并组织实施。建立考核机制,对服务主体进行年度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经费兑现和下一年度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县畜牧中心要加强对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兽医社会化服务领域信用记录和退出机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按照有关规定与乡镇实施联合惩戒。有效破解动物防疫主体“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差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难题。
(三)规范社会化服务行为。各乡镇要采取公开遴选的方式确立第三方兽医社会化服务主体。对于面向全县养殖场户、产品用户提供服务的组织,要基本达到“五有”即:有合法的服务机构、有固定的服务场所、有基本的服务设施、有专门的服务队伍、有稳定的服务保障。服务主体在本乡镇服务过程中优先使用原村级动物防疫员,并签订劳务协议。
(四)推动养殖场责任落实。各乡镇要结合基层兽医工作,积极宣传畜禽养殖经营者是动物防疫的主体,推动规模养殖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由其自身解决或购买社会化服务解决,散养户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由政府购买服务解决并逐步过渡到由散养户自己购买服务解决,实现观念上从“要我防”逐步转变为“我要防”。同时,积极引导中小规模养殖场主动购买疫病防治、检验检测等服务,解决自身办不了、办不好、办起来不合算的问题。
(五)做好村级动物防疫员平稳过渡。做好村级防疫员与兽医社会化服务的有效衔接,确保村级防疫队伍平稳融入,对我县2007年以来考试后与乡镇签订防疫承包协议及后期乡镇按程序增补的村级动物防疫员,由县畜牧业发展中心制定霍邱县村级动物防疫员服务年限补贴实施细则,乡镇按实际参与防疫工作时间认定服务年限并兑现补贴,稳妥解决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后顾之忧,对2024年12月31日年满60周岁经乡镇确认的村级动物防疫员,从2025年开始享受服务年限补贴,未达60周岁的除社会化服务组织优先使用的,其余人员自谋职业,停发村级动物防疫员误工补贴,待达到60周岁后,享受村级动物防疫员服务年限补贴。
四、经费保障
(一)资金来源。兽医社会化服务、村级动物防疫员服务年限补贴所需资金从各级对县转移支付的兽医社会化服务补助(动物防疫补助)等项目资金中支出,由县畜牧业发展根据各乡镇防疫任务、享受服务年限补贴人数等分配到各乡镇,不足部分由乡镇财政承担。
(二)资金使用。
1.购买服务经费。采取服务组织“先履约后拨付”的形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经费。
2.业务工作经费。不宜实施社会化服务的重大动物疫病诊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动物和动物产品检测检验疫等费用仍有县财政承担,按现行政策文件规定支付。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县直相关单位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创新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要加大对养殖场(户)的宣传培训力度,普及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明确养殖场(户)在动物防疫中的法律主体责任,让养殖场(户)充分认识强制免疫等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性、饲养未强制免疫畜禽的危害性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让养殖场户从目前的“要我打”逐步转变到“我要打”,减轻动物防疫工作阻力和压力。
(三)加强业务培训。第三方服务组织要进一步加大对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人员业务能力培训力度,提升动物防疫人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临床诊断、治疗等业务工作能力,为畜牧业健康平稳发展保驾护航,做好养殖场户强制免疫与社会化服务的有效衔接,确保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各乡镇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与县畜牧中心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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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30日,我中心公开发布了关于《霍邱县兽医社会化服务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于2024年8月30日至2024年9月29日通过县政府网站、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书面信件等方式向社会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公示期间收到电话、信函等其他渠道反馈意见建议1条,已采纳1条。具体反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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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渠道 | 群众 | 在(五)做好村级动物防疫员平稳过渡中2024年12月31号建议修改为2024年12月31日。 | 采纳 | 采纳,已对正文部分进行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