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县数管局起草了《关于印发霍邱县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征集时间
2023年11月19日-2023年12月18日。
二、征集方式
1.登录霍邱县人民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公众"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huoqiu.gov.cn/hdjl/yjzjk/index.html)留言。
2.书面信件。邮寄地址: 霍邱县政务服务中心A区308办公室; 邮编:237400;来信请注明“霍邱县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3.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616788098@qq.com。
4.联系电话: 0564-2717009,真诚欢迎您提出宝贵建议!
霍邱县数据资源管理局
2023年11月19日
关于《关于印发霍邱县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行政审批事项逐年减少,管理逐步规范。但行政备案作为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目前仍然存在着概念界定不明晰、设定依据不统一、事项底数不清、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造成行政备案事项过多过滥、被取消审批事项变为备案继续存在、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等现象。此外,行政备案办理方式不规范、规则不透明、流程不便捷、办结时限长,也加重了企业群众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21年7月起,河北、浙江、湖北三省开展了为期一年的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2022年11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办函〔2022〕110号)印发,推广三省改革经验,对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2022年11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办函〔2022〕110号); 2023 年7月3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3〕30号); 2023 年10月8日《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六政办秘〔2023〕80号)。
二、文件制定过程
(一)由县府办牵头召开制定霍邱县行政备案事项清单的会议,会上要求涉及的县直26家单位对照安徽省行政备案事项清单逐项进行参照认领,县数管局负责对各单位报送认领清单汇总并梳理出霍邱县行政备案事项清单,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对梳理后的行政备案事项清单进行审查,形成《霍邱县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送审稿),由数管局起草《关于印发霍邱县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送审稿)》,并报由县政府进行审定。
(二)通过召开制定霍邱县行政备案事项清单的会议、OA发《关于进一步确认行政备案事项认领工作的通知》方式,在各单位自主认领和上报事项清单的基础上,充分征求吸纳相关单位的意见与建议,形成了《霍邱县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
三、文件主要内容
《霍邱县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大项178项、子项204项,逐项明确了备案事项名称、设定和实施依据、县级主管部门和实施机关。实施机关涉及25个县直部门和各乡镇(开发区)。
霍邱县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办函〔2022〕11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3〕30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六政办秘〔2023〕80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霍邱县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清单管理。各乡镇(开发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备案事项规范管理工作,对照清单规范实施行政备案;清单外其他各类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原则上不得使用“备案”“报备”“年报”字样;严格落实清单之外不得违规实施行政备案的要求,坚决清理纠正以备案之名行许可之实。对清单中目前虽有法定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备案事项,要积极推动修正,逐步取消或调整。
二、规范管理行政备案。县数管局(政务服务局)要会同县有关单位制定行政备案事项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畅通线上、线下办理渠道,紧扣利企便民,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持续推进行政备案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除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行政备案事项应当全部纳入全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各乡镇(开发区)、有关部门要优化改造相关业务办理系统,打通数据接口,推动行政备案信息归集、共享、运用,更大力度推进行政备案易办快办,对可以通过行政处罚、日常监督、信息共享等举措进行管理的事项,原则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备案材料。
三、构建监管协同体系。各乡镇(开发区)、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对列入清单的事项,逐项确定监管层级、监管主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杜绝“以备案代监管”“不备案不监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要推动行政备案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数据共享,完善监测预警体系,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风险。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建立行政备案事项清单“即时动态调整与年度集中调整相结合”的动态调整机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等,各级审改牵头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动态调整本级行政备案事项清单,确保清单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
五、做好清单有机衔接。各级政府权责清单以及公共服务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等涉及行政备案事项的,应与行政备案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并做好衔接。行政备案事项调整的,有关单位要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各乡镇(开发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实行行政备案事项和管理工作,加强统筹协调,配齐配强工作力量,推动工作落实。
附件:霍邱县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
霍邱县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 | ||||||
序号 | 县级主管部门 | 大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和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县发改委 | 企业投资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备案 |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
2 | 县发改委 | 汽车项目备案 |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
3 | 县教育局 | 民办学校有关事项备案 |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备案 | 县级教育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发厅函〔2021〕48号) | ||||||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 县级教育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 | ||||||
民办学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备案 | 县级教育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
民办学校章程修改备案 | 县级教育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
民办学校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备案 | 县级教育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
4 | 县教育局 | 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自主设置的课程备案 | 县级教育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
5 | 县教育局 |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专任教师劳动、聘用合同备案 | 县级教育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
6 | 县教育局 | 幼儿园园长聘任备案 | 县级教育部门 | 《幼儿园管理条例》 | ||
《幼儿园工作规程》 | ||||||
7 | 县经信局 | 县级权限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 县经信局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
《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皖发改投资规〔2017〕6号) | ||||||
8 | 县民宗局 |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备案 | 县级宗教部门 | 《宗教事务条例》 | ||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 ||||||
9 | 县民宗局 | 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教务活动区域外主持宗教活动备案 | 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教务活动区域外的省内其他地方主持宗教活动备案 | 县级宗教部门 | 《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 | |
10 | 县民宗局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备案 | 县级宗教部门 | 《宗教事务条例》 | ||
11 | 县公安局 | 爆破作业合同备案 | 县级公安机关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 | ||||||
12 | 县公安局 | 射击竞技体育活动备案 | 县级公安机关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 | ||
13 | 县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销售情况备案 | 县级公安机关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
14 | 县公安局 | 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情况备案 | 县级公安机关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
15 | 县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备案 | 县级公安机关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
16 | 县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备案 | 县级公安机关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
17 | 县公安局 | 爆破作业单位备案 | 县级公安机关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
18 | 县公安局 | 爆破作业项目备案 | 县级公安机关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 | ||||||
19 | 县公安局 | 管制刀具制造企业备案 | 县级公安机关 | 《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 | ||
《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管制刀具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8〕23号) | ||||||
20 | 县公安局 | 销售、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情况备案 | 县级公安机关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21 | 县公安局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剩余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备案 | 县级公安机关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22 | 县公安局 | 公章刻制备案 | 县级公安机关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 | ||||||
23 | 县公安局 | 旅馆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备案 | 县级公安机关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 ||
24 | 县公安局 | 开锁业、废旧金属收购业、车维修业等特种行业备案 | 县级公安机关 |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 | ||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皖人常〔2014〕22号) |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67号) | ||||||
25 | 县公安局 | 重点场所、部位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设计方案的备案 | 县级公安机关 | 《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 ||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18) | ||||||
26 | 县公安局 | 道路运输企业聘用机动车驾驶人备案 | 县级公安机关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
27 | 县公安局 |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 县级公安机关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 ||
28 | 县公安局 | 治安保卫重点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备案 | 县级公安机关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 ||
29 | 县公安局 | 房屋承租人基本情况登记备案 | 县级公安机关 |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 ||
30 | 县公安局 | 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备案 | 县级公安机关 |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 ||
31 | 县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备案 | 县级公安机关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
32 | 县公安局 |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 县级公安机关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
33 | 县公安局 |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 | 县级公安机关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
34 | 县公安局 | 单位派遣人员赴港澳商务备案 | 县级公安机关 |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公境港〔2015〕616号) | ||
《安徽省单位派遣人员赴港澳商务备案管理工作规范》(皖公出入境〔2017〕31号) | ||||||
35 | 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 | 县级民政部门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7〕263号) | ||||||
36 | 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换届备案 | 县级民政部门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7〕263号) | ||||||
37 | 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印章和银行账号备案 | 县级民政部门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 ||||||
38 | 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和银行账号备案 | 县级民政部门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 | ||||||
39 | 县民政局 | 养老机构备案 | 县级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
40 | 县民政局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 | 县级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
41 | 县民政局 | 慈善组织异地公开募捐备案 | 县级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
42 | 县民政局 | 慈善信托备案 | 县级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银监发〔2017〕37号) | ||||||
43 | 县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辅助工作人员聘用、变更情况备案 |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 ||
44 | 县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备案 |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
45 | 县司法局 | 公证员年度执业考核结果备案 |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 ||
46 | 县人社局 |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 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企业年金办法》 | |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 | ||||||
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变更备案 | 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企业年金办法》 | ||||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 | ||||||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备案 | 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企业年金办法》 | ||||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 | ||||||
47 | 县人社局 | 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 | 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 | ||
《安徽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皖人社发〔2018〕3号) | ||||||
48 | 县人社局 | 劳动用工备案 | 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 | ||||||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6号) | ||||||
49 | 县人社局 | 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 | 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 | ||||||
50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采矿权抵押备案 |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 | ||||||
51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
《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2019修订)》 | ||||||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 |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 | ||||||
52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备案 | 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
53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畜禽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备案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
54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方案、风险管控方案备案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
55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时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备案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 | ||||||
56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调查报告备案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
57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58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 ||||||
59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
60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备案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 ||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环发〔2021〕30号) | ||||||
61 | 县住建局 |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
《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 ||||||
房屋租赁合同备案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
《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
62 | 县执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企业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应急方案备案 | 县执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
63 | 县执法局 |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企业制定生活垃圾管理应急备案 | 县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 《六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 ||
64 | 县执法局 |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应急方案备案 | 县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 《六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 ||
65 | 县执法局 | 工程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 | 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66 | 县住建局 | 城市供水单位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 ||
67 | 县住建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 ||||||
68 | 县住建局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 | ||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
69 | 县住建局 | 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首次安装前)备案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 ||||||
70 | 县住建局 |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主管部门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
71 | 县住建局 |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 ||
72 | 县执法局 | 业主委员会备案 | 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物业管理条例》 | ||
73 | 县执法局 | 外地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备案 | 县执法局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 ||
74 | 县执法局 | 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 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 ||
75 | 县执法局 |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 | 县执法局 |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3〕130号) | ||
76 | 县执法局 | 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 | 县执法局 |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3〕130号) | ||
77 | 县住建局 | 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78 | 县交通运输局 |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 ||
79 | 县交通运输局 |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备案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
80 | 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客运站点、途径路线备案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
81 | 县交通运输局 | 包车客运备案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
82 | 县交通运输局 | 客运站经营者设立停靠点备案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
83 | 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
84 | 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备案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
85 | 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备案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 ||
86 | 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 | 道路货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除危险货运)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
道路危险货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
87 | 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备案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备案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
88 | 县交通运输局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备案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初次备案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备案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终止经营备案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 ||||
89 | 县交通运输局 |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 机动车维修经营初次备案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
机动车维修经营变更备案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终止经营备案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 ||||
90 | 县交通运输局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备案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 |
小微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 ||||
小微型客车租赁变更备案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经营备案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 ||||
91 | 县交通运输局 | 船舶管理协议备案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 ||
92 | 县农业农村局 |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农药管理条例》 | ||
93 | 县农业农村局 | 仅从事食用菌菌种栽培种经营个人和单位备案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 ||
94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
95 | 县农业农村局 | 畜禽养殖场备案 | 县畜牧业发展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
96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融资担保)合同备案 | 乡(镇)政府(由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 ||||||
97 | 县农业农村局 | 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 | 县畜牧业发展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执业兽医注册等2项行政许可后续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1〕22号) | ||||||
98 | 县农业农村局 | 乡村兽医备案 | 县畜牧业发展中心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乡村兽医登记许可后续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0〕46号) | ||||||
99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用地地块修复方案备案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
100 | 县农业农村局 | 土壤污染农用地地块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备案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
101 | 县农业农村局 | 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备案 | 县水产业发展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 ||
102 | 县农业农村局 | 依法不需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备案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
103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村能源产品企业标准备案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 | ||
104 | 县农业农村局 | 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备案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动物防疫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31号) | ||||||
105 | 县水利局 | 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备案 | 县级水利部门 | 《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331号) | ||
106 | 县水利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安排备案 | 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 ||||||
107 | 县水利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验收资料备案 | 县级水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 ||||||
108 | 县水利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 | 县级水利部门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 ||
109 | 县水利局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 | 县级水利部门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 | ||
110 | 县水利局 | 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有关资料备案 | 县级水利部门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 | ||
111 | 县商务局 | 汽车销售供应商、经销商基本信息备案 | 县级商务部门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 ||
112 | 县商务局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他发卡企业备案 | 县级商务部门 |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 |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 ||||||
113 | 县商务局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 | 县级商务部门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 ||
114 | 县商务局 | 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 县级商务部门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 ||
115 | 县文旅体育局 | 个体演员和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 个体演员备案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116 | 县文旅体育局 | 营业性演出增加演出地备案 | 营业性演出(国内演出)增加演出地备案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 | |
117 | 县文旅体育局 | 艺术考级机构考级情况备案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 ||
118 | 县文旅体育局 |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
119 | 县文旅体育局 | 设立文化经纪单位、营业性艺术培训以及艺术摄影摄像单位备案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 ||
120 | 县文旅体育局 | 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 ||
121 | 县文旅体育局 | 旅行社登记事项变更备案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 ||
122 | 县文旅体育局 | 旅行社注销登记备案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 ||
123 | 县卫健委 | 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备案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7〕43号) |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8号) | ||||||
《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皖卫老龄秘〔2020〕7号) | ||||||
124 | 县卫健委 | 非保藏机构保管的人间传染的菌(毒)种或样本名单备案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 | ||
125 | 县卫健委 | 医疗卫生机构伦理委员会设立变更情况及经伦理委员会批准的研究项目备案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 | ||
126 | 县卫健委 | 托育机构备案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 |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 ||||||
127 | 县卫健委 | 中医诊所备案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 |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 ||
128 | 县卫健委 | 对单位或个人设置的诊所备案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卫医政发〔2022〕33号) | ||
129 | 县卫健委 | 义诊活动备案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 | ||
130 | 县卫健委 | 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
131 | 县卫健委 | 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备案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 ||
132 | 县卫健委 | 医师执业多机构备案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
133 | 县应急局 | 应急预案的备案 | 县应急局 |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
134 | 县科技局 | 地震应急预案备案 |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
135 | 县应急局 | 非煤矿山承包单位跨省施工作业备案 |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
136 | 县应急局 | 地质勘探单位从事探勘活动的备案 |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
137 | 县应急局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安全生产法》 |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
138 | 县应急局 |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 ||||||
139 | 县应急局 | 地质勘探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 |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
140 | 县应急局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备案 |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141 | 县应急局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及库存处置方案备案 |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142 | 县应急局 | 剧毒化学品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化学品储存单位备案 |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143 | 县市监局 | 市场主体备案 | 公司备案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个人独资企业备案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合伙企业备案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备案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个体工商户备案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分支机构备案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144 | 县市监局 | 歇业备案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145 | 县市监局 | 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 | ||
146 | 县市监局 |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备案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 | ||||||
147 | 县市监局 |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 |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 |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备案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 |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148 | 县市监局 | 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 | 《食品安全法》 |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 ||||||
《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 ||||||
《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 ||||||
149 | 县市监局 | 制作检定印、证备案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 ||
150 | 县市监局 | 停用或重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备案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 ||
151 | 县市监局 | 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备案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 |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5〕22号) |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 ||||||
152 | 县文旅体育局 |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安全播出保障方案备案 | 县级广电部门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 ||
153 | 县文旅体育局 |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急预案及应急资源储备目录、维护更新情况备案 | 县级广电部门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 ||
154 | 县林业发展中心 | 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备案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
155 | 县林业发展中心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备案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
156 | 县林业发展中心 | 森林、林木和林地规模达到五百亩以上且生产经营时间不足五年再流转备案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 | ||
157 | 县医保局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备案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 县医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 |||||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 ||||||
158 | 县财政局 |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备案 |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 |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 | ||||||
《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皖金〔2020〕13号) | ||||||
159 | 县发改委 | 人防工程产权转移备案 | 县级国防动员办公室 |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 ||
160 | 县发改委 |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县级国防动员办公室 | 《安徽省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 | ||
161 | 县发改委 |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 县级国防动员办公室 | 《安徽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 ||
162 | 县发改委 | 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备案 | 县级国防动员办公室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 | ||||||
163 | 县文旅体育局 | 出版物发行单位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备案 | 县级新闻出版部门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
164 | 县文旅体育局 | 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的备案 | 县级新闻出版部门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
165 | 县文旅体育局 |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终止经营活动备案 | 县级新闻出版部门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
166 | 县文旅体育局 | 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 | 县级新闻出版部门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
167 | 县文旅体育局 | 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出版物销售活动备案 | 县级新闻出版部门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
168 | 县文旅体育局 | 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备案 | 县级电影部门 | 《电影管理条例》 | ||
169 | 县文旅体育局 |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备案 | 县级电影部门 | 《电影管理条例》 | ||
170 | 县文旅体育局 | 企业、个人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备案 | 县级电影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 ||
171 | 县发改委 |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 | 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认真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皖粮粮网函〔2021〕35号) | ||||||
172 | 县发改委 |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 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 ||
《关于印发安徽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粮仓规〔2022〕2号) | ||||||
173 | 县税务局 | 税收征收信息备案 |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 | 县级税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情况备案 | 县级税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备案 | 县级税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
174 | 县税务局 |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 | 县级税务部门 |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 ||
175 | 县科技局 | 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 | 县级地震部门 |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 | ||
《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 ||||||
176 | 县发改委 | 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 | 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
177 | 县发改委 | 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
178 | 县发改委 | 石油天然气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备案 | 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意见征集草案名称 |
反馈渠道 |
反馈意见 |
采纳与否 |
采纳意见 |
《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霍邱县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
群众反馈 |
建议进一步扩大备案事项清单范围 |
予以采纳 |
同意 |
2023年11月19日至2023年12月18日期间,我局在霍邱县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库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了意见征集公告,公开关于征求《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霍邱县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1条,采纳1条。现将意见采纳情况公布如下:
意见征集草案名称 |
反馈渠道 |
反馈意见 |
采纳与否 |
采纳意见 |
《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霍邱县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
群众反馈 |
建议进一步扩大备案事项清单范围 |
予以采纳 |
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