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霍邱县工业和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奖补办法(暂行)》意见的通知

征集单位:霍邱县经信局征集时间:[ 2024-01-03 08:00 ] 至 [ 2024-02-02 08:00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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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为深入推进项目建设、支持壮大市场主体,县经信局牵头起草了《霍邱县工业和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奖补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时间:2024年01月03日至2024年2月2日。

二、征集方式:

1.登录霍邱县人民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公众"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huoqiu.gov.cn/content/article/36984025?shareKey=2416b19dfb00488ea81ab366f95330e7)留言。

2.书面信件。邮寄地址:霍邱县行政服务中心A909办公室,邮政编码:237400。

3.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19391519725@163.com。

4.联系电话。 马思成, 0564-6021021。 来函来件,请在信封表面或者来件主题注明“霍邱县工业和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奖补办法意见反馈”字样。

霍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01月03日 


关于《霍邱县工业和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奖补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起草情况的说明


为深入推进项目建设、支持壮大市场主体,县经信局牵头起草了《霍邱县工业和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奖补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现就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依据

为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促进我县工业和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霍邱县委办公室2023719日《2023年全县工业和民营经济发展意见》(邱发〔2023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3年1227日下午,副县长毛玲霞召开相关部门和园区负责人专题会议,当面征求了相关部门和园区的意见建议。县经信局进一步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本文件草案。

2024年1月3日上午,副县长毛玲霞、唐明召开文件修订会商会,进一步修订完善本方案草案。

2024年1月3日下午,县经信局召开文件征求意见会,首矿大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安徽金安矿业、安徽马钢张庄矿业,安徽冠淮食品有限公司、安徽蓝思精密有限公司、安徽汉星能源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参与会商,进一步修订完善本方案草案.

三、工作目标

重点扶持带动性强、成长性好的县首位产业、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工业企业在转型升级、品牌质量、产品研发、两化融合、培育产业新动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扶持企业规模扩大;扶持企业参展和创新营销方式等。扶持的企业指在本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分为五个板块,分别为资金安排和支持原则、扶持重点、申报审批程序、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附则。其中扶持重点为主要内容,包含7大方面、27个小项。

在深入推进项目建设方面,区分了当年新入统工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量级并分级予以奖补,其中对技改项目的奖补标准予以适当上浮,凸显了我县扎实推进“积树成林”、“老树发新干”工作效益。

在支持壮大市场主体和培育专精特新企业方面,突出了对新建投产纳规工业企业和“小升规”工业企业的支持,凸显“递次纳规”行动重要性。同时,以支持“创新型企业”认定为契机,为申报认定专精特新企业奠定纳库基础。

在支持产业转型升级方面,以项目评定为依托,鼓励企业积极参与产品认定和展会宣传,引导企业关注品牌效益。

在加强“亩均论英雄”改革激励和数字化赋能方面,强化了要素支持力度,以降低企业经营管理成本和引导企业进行零增地改革为抓手,帮助企业提高亩产效益。 


霍邱县工业和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奖补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一、资金安排和支持原则

(一)资金安排

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工作,安排一定的工业和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支持原则

1.扶优扶强扶新,突出重点,适度集中,兼顾政策延续性;

2.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对亩均税收或亩均营业收入认定为A类、B类的企业,在原奖励基础上分别上浮10%5%

二、扶持重点

(一)深入推进项目建设

1.对当年新入统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对上报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其中技术改造项目在原有奖励基础上再提高20%。(补助依据资料:项目上报数据等相关资料)

2.对当年新上一体化压铸设备的,给予设备价款5%补贴,最高不超过6万元。(补助依据资料:设备购置合同和发票等相关资料)

(二)支持壮大市场主体

3.对新建投产纳规的工业企业,在市级奖补基础上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首次纳规、在库存续期满1年且实现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统计口径)的小升规工业企业,在市级奖补基础上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补助依据资料: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库等相关资料)

4.对当年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工业企业(矿山企业除外),分别给予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奖补。(补助依据资料:企业上报数据等相关资料)

5.对当年规模工业企业统计员每月给予500元补贴;对规下样本点企业统计员每月给予200元补贴。(补助依据资料:当年规模工业企业统计库和统计人员花名册等相关资料)

6.对当年认定省级市级县级创新型企业,在省市奖补基础上,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补。(补助依据资料:上级文件等相关资料)

7.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及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在省市奖补基础上,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通过复审的,在省市奖补基础上,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在市奖补基础上,给予10万元奖励;对小微企业园获得市级绩效评价优秀、良好层次的,在市奖补基础上,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补。(补助依据资料:上级文件、证书等相关资料)

(三)支持培育专精特新企业

8.对当年获得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专精特新冠军等,在省市奖补基础上,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奖补;对当年通过复审的,在原有奖补资金基础上予以50%奖补。(补助依据资料:上级文件等相关资料)

9.对当年获得省市县级专精特新称号的,在省市奖补基础上,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补;对当年进入市专精特新培育库企业,给予5万元奖补;对当年通过省市复审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补。(补助依据资料:上级文件等相关资料)

(四)支持产业转型升级

10.对当年获得省级及以上新产品、工业精品、三首产品、优秀智能产品、信息消费产品、优秀企业级和行业级工业互联网企业及首次进入省级电子信息及软件行业重点企业、重大领域取得国家和省级技术突破的,在省市奖补基础上,分别给予20万元的奖补。(补助依据资料:上级文件等相关资料)

11.对当年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和工业设计大赛的参赛企业,给予5万元奖补;对政府组织的参赛企业,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在省市奖补基础上,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补。(补助依据资料:上级参赛文件、参赛回执、获奖文件和证书等相关资料)

12.对当年获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智能工厂、智能制造优秀场景、数字化车间、三品示范企业、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节水标杆企业、绿色矿山、节能降碳技术装备等,在省市奖补基础上,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20万元、市级10万元奖励。对获评省五个一百优秀企业的,在省市奖补基础上,给予20万元奖励。(补助依据资料:上级文件、证书等相关资料)

13.对当年参加经信系统组织的展销会(博览会)的企业,单个展位费低于1万元(含)以下的全额给予补助;单个展位费高于1万元的,在给予1万元全额补贴基础上,对高出部分给予50%的补助;对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在央视等主流媒体进行工业精品等宣传,在省市补助基础上给予不高于50%费用补助。(补助依据资料:相关文件、费用凭证等相关资料)

(五)支持实施数字赋能

14.加快企业内外网改造升级。对当年完成年度5G基站建设和设备开通目标任务的基础电信企业和铁塔公司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对当年获得省支持的企业网络化改造项目,县级按照市奖补标准的20%进行配套奖励。(补助依据资料:上级文件等相关资料)

15.支持企业对照国家数字化转型新型能力体系标准开展评估工作,对当年评估等级在AAAAAA级(含)以上的企业,在省市奖补基础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10万元、20万元。(补助依据资料:上级文件等相关资料)

16.推动企业上云上平台,组织开展工业企业上云试点示范,择优遴选一批当年实施企业上云上平台项目。对当年被省市认定为企业上云上平台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补。(补助依据资料:上级文件等相关资料)

17.对当年认定的省级、市级“5G+工业互联网“5G+智慧应用试点示范类项目,在省市奖补基础上,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补。对获得工业互联网领域国家级、省级优秀解决方案的以及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的,在省市奖补基础上,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补。(补助依据资料:上级文件等相关资料)

18.对企业实施的数字化改造项目,按当年度项目设备、工业软件购置额,给予10%的奖补,已享受省数字化改造奖补资金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单个企业最高奖补不超过100万元(补助依据资料:项目实施合同、场景应用资料和税务发票等相关资料)。

19.安排20万元资金用于购买数字化转型第三方服务,帮助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实施数字化改造。对迁入国家级数字化等服务平台给予50万元奖补(5年内不准予迁出)。(补助依据资料:项目实施合同和税务发票等相关资料)

20.对在统工业企业首次安装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并正常使用的,最高给予3万元补贴。(补助依据资料:项目实施合同、系统应用资料和税务发票等相关资料)

六)加强对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激励

21.对当年获得全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示范园区称号的工业园区给予20万元的奖励。(补助依据资料:相关文件)

22.对于亩均论英雄评为A类企业,给予其用电、用水、用气费用2%的奖补,单个企业合计最高奖补15万元。(补助依据资料:发票等相关资料)

(七)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23.对完成新三板挂牌或上市备案的企业,按照到位投资额的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奖励。(补助依据资料:挂牌或上市备案、融资和投资等相关资料)

24.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在市奖励的基础上,再奖励1500万元(按完成股改并签订协议、上市报备、上市报审、成功上市四个阶段,分别兑现1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1000万元),挂牌企业转板首发上市奖励时扣除挂牌奖励。(补助依据资料:上市、融资和投资等相关资料)

25.对在香港联交所及境(国)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首发上市成功的,奖励500万元;获得融资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向我县项目建设的,按融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依据资料:上市、融资和投资等相关资料)

26.对按规定在市以外“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我县并承诺不迁出的,在市奖励的基础上,再奖励1500万元;对市以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至我县并承诺不迁出的,比照执行。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按签订协议并完成股改和成功挂牌两个阶段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晋层至精选层补齐至400万元奖励,转板在境内上市补齐至1500万元奖励。(补助依据资料:上市、融资、合同和投资等相关资料)

27.对在省区域股权托管中心股改挂牌的,奖励25万元;非股改企业挂牌的奖励5万元;对在专精特新板挂牌企业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六政〔201866号)执行。对上市挂牌企业获得股票融资(包括再融资)用于本县项目投资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仅可申报一次。通过安徽省股权交易中心实现股权融资的企业,参照本条政策奖励。上述奖励专项用于弥补企业上市挂牌成本费用支出及企业技术改造、科技创新,不得发放给股东及高管个人。(补助依据资料:上市、融资和投资等相关资料)

三、申报审批程序

(一)县经信局按照本办法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起草并下发申报通知,确定申报相关事宜。申请上述奖励的企业,需在通知规定时间内向县经信局统一申报。其中鼓励企业上市融资由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

(二)扶持工业企业项目的,由县经信局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后,对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认定的,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现场查看和原始凭证核对,出具《审计报告》或检查报告。

四、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一)对所奖补免审即享外项目,在县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县经信局报县政府审批。

(二)县政府批准后,由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按照本使用办法及相关规定将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

(三)县财政局要加强资金拨付方面的监督。

(四)申报项目的企业,若有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情形的,一经查实,除依法收回专项资金外,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对当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列入省级以上环保督察整改及违法失信企业,取消奖补资格。如存在政府性担保机构代偿企业贷款情况,企业奖补资金优先用于偿还代偿资金。

(五)专项资金结转结余部分,由县财政局按程序收缴国库。如出现不足,按照同等比例进行削减(企业统计员补助除外)。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如与其他县级政策文件重复的,按照“从高不从低”原则享受奖补。

(三)本办法自2023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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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2024年01月03日,我局公开发布了《霍邱县工业和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奖补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01月03日至2024年2月2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站公开、书面信件等方式向社会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截至2月2日,未收到公众相关意见建议。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2024年2月5日 17时21分

2024年01月03日,我局公开发布了《霍邱县工业和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奖补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01月03日至2024年2月2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站公开、书面信件等方式向社会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截至2月2日,未收到公众相关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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