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征集】霍邱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征集单位:霍邱县农业农村局征集时间:[ 2023-08-15 08:00 ] 至 [ 2023-09-14 08:00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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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提高《霍邱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可行性,现将《霍邱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 ,公开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踊跃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3年9月14日。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如有意见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反馈给我们:

1.登录霍邱县人民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公众"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huoqiu.gov.cn/hdjl/yjzjk/index.html)留言。

2.拨打热线:0564-2773228。

3.电子邮箱:nw6080103@126.com。

4.通讯地址:霍邱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地址:霍邱县政务服务中心10楼)。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15日

霍邱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随着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为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的合法权益,引导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国家于2018年出台了《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规定》,随着我省各类农村产权交易需求明显增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开始发挥显著作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设立、运行和监管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编制《霍邱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助于提高我县农村产权交易规范化、标准化、公开化,充分激发农村资源要素活力,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二、起草过程

形成初稿:2023年7月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霍邱县实际进行起草。

上会研究:经管站负责人联合相关单位对办法进行研讨,根据会议讨论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

征求意见:8月中旬开始向各相关职能部门及专家、社会公众等征求意见与建议。

三、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农经发〔2016〕9号)

四、起草目的

为加快培育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畅通城乡要素流动,激活农村资源要素潜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加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收入,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五、起草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分为六章:

(一)总则。明确制定背景、适用范围,产权交易的原则、场所等。

(二)机构设置。明确“霍邱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工作地点,实行各乡镇依托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开发区依托社会事务局)为辖区内各类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业务指导、资料审核等服务的职责。

(三)交易范围、方式和程序。明确交易范围、方式、受让方与出让方需提交的材料及相关时间要求。

(四)交易行为规范。明确交易应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明确交易中止或终止的情形,以及相关处理流程。明确交易活动的禁止行为、交易收益纳入问题。

(五)争议处理。明确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对机制,强调若因交易双方有违规行为而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附则。对《办法》的解释权和试行时间予以说明。


霍邱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行为,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农经发〔201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霍邱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内从事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改变土地所有制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第四条  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包、租赁、转让、入股等,原则上应当在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特殊情况,不在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的,需将流转交易情况向交易中心备案。

鼓励农村个人产权在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依法进行交易。

第五条  县、乡镇(开发区)两级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引导督促农村集体产权进入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六条  经县委编委批准,在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加挂“霍邱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牌子,为全县农村及涉农各类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提供服务。

第七条  各乡镇依托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开发区依托社会事务局)为辖区内各类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业务指导、资料审核等服务。

第三章  交易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范围主要包括:

(一)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

(二)林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五)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六)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七)农业类知识产权;

(八)其他依法允许交易的农村产权。

第九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可以采取竞价、协议、拍卖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出让方应当根据交易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竞价、协议、拍卖等方式,委托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一)在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根据出让方意向,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交易;

(二)在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根据交易标的具体情况采取竞价等方式公开交易。

第十一条  出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集体产权转让申请书;

(二)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三)出让方的声明和保证;

(四)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五)相关决议、批准文件;

(六)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七)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八)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九)联合转让的,需要提交联合转让协议书;

(十)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村民小组集体产权可以委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交易。

第十二条  出让方需向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开发区社会事务局)提交产权转让申请相关材料,根据产权类型,乡镇(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收到乡镇(开发区)初审合格后的相关材料,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必要时可到职能部门查阅档案、确认权属;复核通过后,在霍邱县农村产权交易网发布交易信息,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

出让方同时在一定范围内对拟交易标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以便征集到更多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首次发布信息的期限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意向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审查:

(一)农村集体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三)主体资格证明;

(四)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五)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

(六)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收到产权受让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方可参加交易。

第十五条  出让方在公开的产权交易信息中要求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限内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日为准)后获得受让资格;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第十六条  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应当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结果公告。

第十七条  出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并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产权交易合同经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并出具《交易鉴证书》。

《交易鉴证书》使用统一格式打印,手写、涂改无效。

第十八条  采取联合出让或联合受让方式的,联合出让或联合受让各方应当签订联合出让或联合受让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联合出让或联合受让,应当推举一方代表办理出让或受让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在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受让方,可凭《交易鉴证书》和相关资料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产权的转让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批准。农村集体产权的转让底价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值作为依据。

对耕地等不易评估的资产,可以参照《耕地质量等级》确定土地生产力,作为转让底价依据,但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批准。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后中止交易,并发布公告: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后终止交易,并发布公告:

(一)中止期满,仍未能消除导致交易中止的因素;

(二)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三)出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书面提出终止交易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在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

(二)影响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收益,应当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实行统一管理,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交易双方有违规行为,造成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及相关方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霍邱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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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反馈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采纳或不予采纳理由

民政局

意见建议:第四章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产权的转让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批准。

对耕地等不易评估的资产,可以参照《耕地质量等级》确定士地生产力,作为转让底价依据,但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批准。”

以上两部分提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建议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

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第二十九条[成员代表大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较多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行使本法第二十七条视定的成员大会部分职权,但第一、三、八、九、十一项规定的职权除外。(第二十七条[成员大会的组成和职权](八) 依法对农村上地承包,宅基地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等,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等事项作出决议。

采纳

民政局所提意见经我局研究讨论,认为符合文件要求,故予以采纳。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2023年9月16日 10时8分

我单位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各界发出了《霍邱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8月15日至2023年9月14日,截至2023年9月14日,收到意见建议1条,具体情况如下: 

反馈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采纳或不予采纳理由

民政局

意见建议:第四章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产权的转让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批准。

对耕地等不易评估的资产,可以参照《耕地质量等级》确定士地生产力,作为转让底价依据,但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批准。”

以上两部分提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建议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

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第二十九条[成员代表大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较多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行使本法第二十七条视定的成员大会部分职权,但第一、三、八、九、十一项规定的职权除外。(第二十七条[成员大会的组成和职权](八) 依法对农村上地承包,宅基地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等,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等事项作出决议。

采纳

民政局所提意见经我局研究讨论,认为符合文件要求,故予以采纳。

 

文件

霍政办秘〔202371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霍邱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016

 

霍邱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行为,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农经发20169)等有关规定,结合霍邱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内从事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改变土地所有制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第四条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包、租赁、转让、入股等,原则上应当在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特殊情况,不在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的,需将流转交易情况向交易中心备案。

鼓励农村个人产权在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依法进行交易。

第五条县、乡镇(开发区)两级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引导督促农村集体产权进入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六条经县委编委批准,在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加挂霍邱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牌子,为全县农村及涉农各类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提供服务。

第七条镇依托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开发区依托社会事务局)为辖区内各类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业务指导、资料审核等服务。

第三章  交易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范围主要包括:

(一)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

(二)林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五)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六)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七)农业类知识产权;

(八)其他依法允许交易的农村产权。

第九条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可以采取竞价、协议、拍卖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出让方应当根据交易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竞价、协议、拍卖等方式,委托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一)在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根据出让方意向,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交易;

(二)在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根据交易标的具体情况采取竞价等方式公开交易。

第十一条出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集体产权转让申请书;

(二)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三)出让方的声明和保证;

(四)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五)相关决议、批准文件;

(六)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七)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八)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九)联合转让的,需要提交联合转让协议书;

(十)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村民小组集体产权可以委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组织交易。

第十二条出让方需向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开发区社会事务局)提交产权转让申请相关材料,根据产权类型,乡镇(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收到乡镇(开发区)初审合格后的相关材料,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必要时可到职能部门查阅档案、确认权属;复核通过后,在霍邱县农村产权交易网发布交易信息,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

出让方同时在一定范围内对拟交易标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以便征集到更多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首次发布信息的期限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意向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审查:

(一)农村集体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三)主体资格证明;

(四)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五)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

(六)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收到产权受让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方可参加交易。

第十五条 出让方在公开的产权交易信息中要求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限内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日为准)后获得受让资格;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第十六条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应当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结果公告。

第十七条出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并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产权交易合同经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并出具《交易鉴证书》。

《交易鉴证书》使用统一格式打印,手写、涂改无效。

第十八条采取联合出让或联合受让方式的,联合出让或联合受让各方应当签订联合出让或联合受让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联合出让或联合受让,应当推举一方代表办理出让或受让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在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受让方,可凭《交易鉴证书》和相关资料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产权的转让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批准。农村集体产权的转让底价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值作为依据。

对耕地等不易评估的资产,可以参照《耕地质量等级》确定土地生产力,作为转让底价依据,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批准。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后中止交易,并发布公告: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后终止交易,并发布公告:

(一)中止期满,仍未能消除导致交易中止的因素;

(二)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三)出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书面提出终止交易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在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

(二)影响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村集体产权交易收益,应当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实行统一管理,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交易双方有违规行为,造成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及相关方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霍邱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解读

一、出台背景

随着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为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的合法权益,引导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国家于2018年出台了《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规定》,随着我省各类农村产权交易需求明显增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开始发挥显著作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设立、运行和监管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编制《霍邱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助于提高我县农村产权交易规范化、标准化、公开化,充分激发农村资源要素活力,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二、起草过程

形成初稿:2023年7月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霍邱县实际进行起草。

上会研究:经管站负责人联合相关单位对办法进行研讨,根据会议讨论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

征求意见:8月中旬向各相关职能部门及专家、社会公众等征求意见与建议后修改完善。

制定印发:报请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审签后,2023年10月16日进行印发。

三、决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农经发〔2016〕9号)

四、出台目的

为加快培育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畅通城乡要素流动,激活农村资源要素潜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加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收入,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五、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分为六章:

(一)总则。明确制定背景、适用范围,产权交易的原则、场所等。

(二)机构设置。明确“霍邱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工作地点,实行各乡镇依托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开发区依托社会事务局)为辖区内各类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业务指导、资料审核等服务的职责。

(三)交易范围、方式和程序。明确交易范围、方式、受让方与出让方需提交的材料及相关时间要求。

(四)交易行为规范。明确交易应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明确交易中止或终止的情形,以及相关处理流程。明确交易活动的禁止行为、交易收益纳入问题。

(五)争议处理。明确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对机制,强调若因交易双方有违规行为而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附则。对《办法》的解释权和试行时间予以说明。

六、关键词诠释

1.什么是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本办法中涉及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是指农村集体产权通过霍邱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以招标、询比、竞价、谈判、单一来源、多源、框架协议等方式进行交易的行为。

2.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凡在本县内从事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的方式有哪些?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可以采取竞价、协议、拍卖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解读机关: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咨询股室:霍邱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

联系人:钱玉燕

联系方式:0564-2773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