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征集】关于征求《霍邱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征集单位:霍邱县数管局(政务服务局)征集时间:[ 2023-08-04 08:00 ] 至 [ 2023-09-09 08:00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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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近日,安徽省数字安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根据县领导要求,县数管局起草了《霍邱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征集时间

2023年8月4日-2023年9月9日。

二、征集方式

1.登录霍邱县人民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公众"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huoqiu.gov.cn/hdjl/yjzjk/index.html)留言。

2.书面信件。邮寄地址: 霍邱县政务服务中心A区310办公室; 邮编:237400;来信请注明“霍邱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3.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1137613608@qq.com。

4.联系电话: 0564-2717213,真诚欢迎您提出宝贵建议!

2023年8月4日

关于《霍邱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规范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细化实化政务信息化项目计划申报、评审论证、部门联审、项目审批、项目验收等要求和流程,提升工作效能和建设实效,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霍邱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针对办法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为推进《数字安徽建设总体方案》落地见效,我省提出“三大转变”“四大工程”的实施路径,其中推动信息系统形态从“烟囱式”向“平台式”转变是“三大转变”之一,今后,要在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上,构建“平台+端+场景”的政务信息系统新形态,试行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新范式。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根据《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件精神,结合霍邱县实际,制定起草了以上文件。

二、起草过程

根据县委主要负责同志批示,县数管局牵头起草了霍邱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细则,多次开展了内部讨论,并经党组会议集体研究讨论后,形成了《霍邱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霍邱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共10章34条。

(一)总则。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模式从“承建厂商全程建设实施”转变为“设计、开发、运维分阶段实施”、资金支持方式从“审项目分资金”转变为“谋场景比项目”,依托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开展谋划、设计、申报、审批、建设工作。

(二)部门联审。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联合制度,规定了县委网信办、县委机要局(密码管理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数管局的联审职责。

(三)县级年度计划编制。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按照计划征集、计划申报、计划评审、计划拟订的程序开展,对于200万元以上增补项目需报省数据局审核。

(四)县级项目审批。县级年度计划批复下达后,其中新建、升级类项目应当及时编制相应方案报县数管局审核,续建、运维类项目可直接组织实施。项目审批按照项目申报、受理预审、组织会审、第三方评估、部门联审和专家评审、项目批复的程序进行。

(五)县级项目设计、建设管理。对于通过联合审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方案,详细设计与开发建设由不同单位实施。

(六)县级项目验收管理。建设项目按照自行组织初步验收、县数管局竣工验收的程序开展验收工作。

(七)县级项目资产管理。项目资产归建设单位左右,代建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使用单位移交。

(八)县级项目运行维护。质量保修期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九)县级审查类项目建设管理。对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建设项目中包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企事业单位投资供有关部门使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建设的面向公众使用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也需向县数管局提出审查申请。

(十)附则。规定了建筑智能化、购置办公设备等不属于本细则管理范围的情形。


霍邱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细化实化政务信息化项目计划申报、评审论证、部门联审、项目审批、项目验收等要求和流程,提升工作效能和建设实效,根据《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皖数安〔2022〕2号)《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皖数安办〔2023〕6号)《六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行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新范式。项目审查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重塑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新范式要求,推动信息系统形态从“烟囱式”向“平台式”转变、建设模式从“承建厂商全程建设实施”向“设计、开发、运维分阶段实施”转变、资金支持方式从“审项目分资金”向“谋场景比项目”转变,重点围绕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迭代工程、“皖事通”“皖企通”“皖政通”三端能力提升工程、数据工程和场景创新工程等,在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上谋划、设计、申报、审批、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开展整体设计。县直各部门应当按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新范式要求,全面梳理本单位本系统核心业务、系统情况、数据资源等,聚焦履职履责、企业群众需求和工作痛点难点堵点,按照在一体化平台上建设的思路,整合单位存量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谋划提出场景建设需求,开展单位数字化整体设计。原则上整体设计作为申报场景建设需求的前置条件。

第四条  开展场景创新。县直各单位应当根据单位数字化整体设计,谋划提出年度场景创新建设需求并报县数管局审核。县数管局对各单位场景创新建设需求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单位代表打分、企业群众评选等工作,经综合排序后纳入场景需求库,排序靠前的优先支持。场景创新建设需求随年度计划一并报市数管局,能由省、市统筹建设的,县级不再重复建设。

第五条  电子政务内网项目由内网办按照电子政务内网项目审批、审查、验收、管理等相关制度,规范组织实施。(县委机要局)

第六条  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类项目,按照《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全县公共场所视频监控资源整合共享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通知》(霍政办秘〔2023〕5号)要求,原则上由公安部门汇总相关需求后统一申报、招标、建设、运维。

第七条  项目全程实行线上动态管理。项目申报、评审论证、建设实施、项目验收、监督管理等工作基于一体化平台开展。项目建设单位在一体化平台中上传相应材料,未按要求提交材料的项目不予办理。涉密项目材料按照保密规定报送。

第八条  健全专家评审机制。依托市数字六安专家委员会,组织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第九条  县数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部门联审机制。对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县数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审。对能由上级部门统筹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县级不再单独建设。县直各部门原则上不向各乡镇部署政务信息化建设任务,如确有需要,应当事先征求县数管局意见,加强县乡联动衔接和集约节约建设。

第二章  部门联审

第十条  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联审部门包括县委网信办、县委机要局(密码管理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数管局,以及与项目业务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联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项目相关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联审部门职责分工:

县数管局负责规划实施全县基础性资源共享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编制县本级政务信息化年度项目计划;负责县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查、统筹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部门联审工作。

县委网信办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落实上级网络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审查,联审纳入县级年度计划项目、其他建设项目中包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

县委机要局(密码管理局)负责政务信息化系统落实上级密码管理有关规定审查,联审纳入县级年度计划项目、其他建设项目中包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

县发改委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经费和年度运维经费预算投资审查;负责立项项目建议书和建设方案审批,并列入年度县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

县财政局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经费和年度运维经费预算审查论证;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保障,并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管理。

县教育局、县卫健委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审查县属学校、县属医院等事业单位建设的面向公众使用的通用类信息化项目。

第三章  县级年度计划编制

第十二条  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按下列程序组织编制:

(一)计划征集。县数管局根据工作和信息化发展新形势新要求,每年印发通知,启动下一年度计划征集、申报工作,明确申报依据、申报条件、项目范围、申报方式、申报材料目录及模板等要求。

(二)计划申报。县直各单位按要求向县数管局申报新建、升级、续建、运维等项目,通过一体化平台提交申报材料。电子政务内网项目按县委机要局要求报送。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新建、升级类项目:报送年度计划申请函、项目建议书、政策依据、自行论证材料、重大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材料等。升级类项目一并报送原项目建设方案、招标文件及合同、验收报告、绩效评价材料等。新建、升级类场景创新建设需求应当纳入本单位数字化整体设计。

2.续建类项目:指前期已批复并建设,按年度支付资金的项目,报送项目合同,并在年度计划申请函中说明项目批复情况、已安排资金及执行情况、目前建设情况等。

3.运维类项目:新增运维或合同期满的项目,报送原项目方案、验收文件、现运维方案等;合同期内续签的项目,报送上一年度运维合同等。

(三)计划评审。县数管局每年集中组织年度计划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按程序纳入项目库,评审不通过的项目不列入年度计划。年度计划按照程序上报市数管局。

(四)计划拟订。县数管局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综合场景排序、评审情况及续建、运维需求等,提出年度计划项目清单建议,会同相关联审部门审查后,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对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确需增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申请补充年度计划:

(一)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提交项目增补申请函、项目建议书、政策依据、资金来源、自行论证材料等,经县数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同意后,按程序组织评审报批。增补场景创新建设相关项目应当通过场景审查。

(二)对上级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确需增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按权限审批。县级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的增补项目,由市数管局初审后报省数据资源局对集约建设、数据共享、方案可行性等审核同意后,县级按程序审批。

第四章  县级项目审批

第十四条  县级年度计划批复下达后,其中新建、升级类项目应当及时编制相应方案报县数管局审核,不得未审先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坚持集约节约、系统整合、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充分利用本单位现有资源和一体化平台、三端工程等公共能力支撑体系进行设计、建设。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项目,由牵头单位会同参建单位共同设计相应方案,联合履行决策、报批等程序。方案应当明确建设目标、内容、边界以及职责分工,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共用。方案批准后,原则上由各单位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建设本部门参建内容。

跨层级共享协同的项目,县级部门应协同市级部门做好设计工作,加强与已有项目和系统的衔接。

新建项目的网络安全设计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建设、系统上线安全评估、等级保护测评、渗透测试、安全加固等安全内容及密码安全设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及以上、面向社会服务等重要非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涉密项目方案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政策等要求。

第十五条  纳入县级年度计划的续建、运维类项目原则上不再审批相应方案,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审批按以下流程组织开展:

(一)项目申报。项目建设单位向县数管局提交申请函、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应当包括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未编制数据资源共享分析内容的不予受理。

1.投资额5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应当编制初步设计方案报批。

2.投资额50万元以下的项目直接编制建设方案报批。

(二)受理预审。县数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材料齐全、符合规范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

(三)组织会审。县数管局组织对项目在一体化平台上集约建设、系统整合、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等方面进行内部会审把关。

(四)第三方评估。县数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建设内容、技术路线及概算等进行评估。第三方机构评估后,不符合部门联合审查和专家评审条件的及时反馈申报单位完善方案,符合部门联合审查和专家评审条件的及时向县数管局提请组织专家评审。

(五)部门联审和专家评审。联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审查项目方案并提出意见建议。部门联审和专家评审以会议形式组织,评审专家人数: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3名及以上单数;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5名及以上单数;1000万元及以上的,7名及以上单数。对于非涉密项目,联审部门和专家应当提前审阅方案,评审会上专家对项目建设内容、技术路线及概算等严格审查,并出具评审意见。

(六)项目批复。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方案终稿修订,提交至一体化平台,无故未按要求提交的视为放弃。评审专家及第三方机构复核修订情况,通过后由第三方机构提交评估报告。县数管局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

第五章  县级项目设计、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通过联合审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方案等,对定制化软件应当先组织详细设计后进行开发建设,详细设计与开发建设由不同单位实施。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督促详细设计单位与项目承建单位密切配合,优化完善设计,做到定制化软件开发与项目主体功能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同步验收。详细设计应当包括系统架构、业务流程、数据库、接口、功能规格说明书等设计,详细设计费用参照省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标准建设和应用,项目涉及国家、行业、省级标准规范的,应当严格采用和执行,规范高效推进项目建设。坚持业务驱动,深化细化业务需求,减少项目建设过程中功能频繁变更。

第十九条  新建、升级类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概算和其他要求等组织建设。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程序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县级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按下列流程组织开展:

(一)初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项目采购文件、合同约定等,参照竣工验收要求以评审会形式自行组织实施,对照项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功能完整性、需求满足性,以及技术实现情况和合同履行情况等,对项目整体完成情况开展初步验收,形成初步验收报告。

(二)非涉密项目申请竣工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完成数据资源的归集共享、系统对接等工作,要求项目承建单位移交项目的系统管理员权限(包含应用系统、操作系统、数据库、第三方软件等)。项目明确要求开展第三方测评测试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前委托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测评测试,并取得通过评估的报告。

(三)竣工验收。项目初步验收合格且系统稳定运行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县数管局申请竣工验收。提交申请时应当附上项目建设总结、项目初验报告、审计报告、监理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密信息系统审查合格证》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定制化软件详细设计及论证情况等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向县数管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四)县数管局受理后,主要从项目资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数据共享情况、系统试运行情况、在一体化平台上建设情况等方面,对项目是否达到竣工验收条件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

(五)项目竣工验收以专家评审会形式开展,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六)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完善项目档案,根据本单位的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存,涉密项目档案的管理与移交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按期完成采购文件、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内容,系统功能、性能和相关测评结果符合项目要求或购买服务内容达到服务成效,系统试运行安全稳定、实际投入应用成效好,项目实施过程和竣工验收档案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安全,竣工验收结论为“验收通过”。对于基本符合上述要求但仍存在非关键性问题的,竣工验收结论为“验收通过”,但应当提出具体的整改建议。

第二十二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完成整改并经试运行合格后,方可重新申请竣工验收。

(一)建设内容与项目采购文件、合同约定的建设目标、技术路线、主要指标不一致的;

(二)系统试运行各项指标未达到设计能力、试运行推广使用未达预期效果、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且事故隐患未完全解决的;

(三)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密码测评等第三方测评、测试未通过或未达到要求的;

(四)现场抽验发现项目质量低于项目技术方案、采购文件约定指标要求的;

(五)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和不规范的;

(六)项目文件未按照项目档案标准规范整理归档的。

第二十三条  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不得交付正式使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知识产权保护,应当在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如设计文件、源代码、测试文档、数据资源、数据接口等)及相关知识产权归属于项目建设单位所有,并明确相关违约条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移交。项目建设单位有权对项目最终技术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新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于项目建设单位所有。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对项目绩效目标及绩效指标执行情况等进行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县数管局。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预期目标达成情况、项目主要效益指标达成情况、总结经验教训等。县数管局结合自评价和项目类型、建设规模等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开展建设后评价。

第七章 县级项目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资产归建设单位所有,由建设单位统一登记入账并按照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对项目资产进行管理维护;县政府安排建设单位代建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使用单位移交,使用单位统一登记入账并按照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对项目资产进行管理维护。

第二十七条  细则印发前由县数管局登记入账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资产,由县数管局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移交至使用单位。

第八章  县级项目运行维护

第二十八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实行质量保修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要求项目承建单位对项目承担保修责任。对于日常性的功能完善以及数据目录编制、资源挂载、接口开发、系统对接等需求,应当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属于项目质量保修服务内容。原则上,质量保修期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行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机制。项目质量保修服务期内,项目建设单位非必要不得对项目进行改建、扩建、升级。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由此造成的后果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一)未按要求归集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

(二)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三)未纳入项目管理系统的非涉密项目,逃避监督管理的;

(四)绩效评价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

(五)非涉密政务信息化系统未按要求迁入一体化平台的;

(六)未按要求将政务信息化系统中服务类、监管类、运行类应用按规范接入“皖事通”“皖企通”“皖政通”的(包含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监管”系统等)。

第九章 县级审查类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条  对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建设项目中包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企事业单位投资供有关部门使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建设的面向公众使用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评审论证后,向县数管局报送申请函、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方案、评审论证意见、政策依据等材料,提出项目审查申请。

第三十一条  县数管局重点审查项目政策依据及建设必要性、集约建设、系统整合、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等,按程序出具审查意见。项目审查通过后,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做好项目后续审批、建设和验收等工作。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批、审查、验收管理。以下不属于本细则管理范围:

(一)基建工程及维护项目。如政务信息化涉及的土建、环境装修、消防、强弱电建设等;

(二)建筑智能设施设备及维护项目。如智能楼宇、物业管理、停车场管理、就餐管理、门禁、考勤管理、内部监控、消防喷淋、广播、值班巡查等设施设备及配套系统;

(三)单独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及维护项目。如购置电脑、电视机、电子显示屏、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话筒、音响等办公设备、会议设施、电子产品及配件、耗材、维护服务;

(四)单独购置专业设施设备及维护项目。如自助查询机、触摸屏、快递柜、仪器仪表、通信基站、通信台站、电话、对讲机、无人机、机器人以及教学、科研等专业设施设备及其配套软件;

(五)单独购置的办公软件、杀毒软件、操作系统等终端成品软件及升级服务;

(六)单独购买人员服务(含人工客服、纸质材料人工扫描等)、业务运行服务、信息制作发布服务、舆情监测服务以及通讯费等不涉及政务信息化系统开发或集成项目;

(七)其他不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GB/T40692-2021)的非政务信息化项目。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县数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霍邱县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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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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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办法中将加入“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部门联动”内容。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2023年9月13日 15时59分

2023年8月4日至2023年9月9日期间,我局在霍邱县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库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了意见征集公告,公开关于征求 《霍邱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1条,采纳1条。具体情况如下:

反馈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采纳或不予采纳理由

群众反馈

希望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质量。

采纳

合理。办法中将加入“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部门联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