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征集】关于《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

征集单位:霍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霍邱县林业局)征集时间:[ 2023-03-31 08:00 ] 至 [ 2023-04-30 08:00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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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现将《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一、征集时间:

2023年3月31日至2023年4月30日。

二、征集方式:

1.登录霍邱县人民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公众"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huoqiu.gov.cn/hdjl/yjzjk/index.html)留言。

2.电子邮件。发送至646200128@qq.com 。

3.书面信件。邮寄地址:霍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利用股,邮编:237400。

4.联系电话:0564-6025633,联系人:汪凯。

来函来件,请在信封表面或者来件主题注明“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字样。

附件:1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的说明

      2.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霍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3月31日


关于《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的说明

按照县政府安排部署,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起草了《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针对《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起草说明如下:

一、决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土资规﹝2016﹞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强化土地市场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本《实施意见》。

二、起草过程

为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加大盘活存量土地力度,把土地出让管理落到实处。县自然资源局在深入学习有关文件后,经过反复研究论证,2023年3-5月份,组织局相关业务股室多次讨论修改,期间邀请行县规划中心等单位多次会商修改,65-8日征求县住建局等有关部门意见后,形成初稿。县政府分管同志多次听取实施意见编写汇报,形成了《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从强化责任落实、强化审批监管、强化制度建设等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意见。

责任落实方面主要从指导责任、主体责任、查处责任三个方面进行区分,进一步明确各类责任,有效避免了土地出让管理相关责任划分不清的局面。

审批监管方面主要通过集体决策制度、开展重点项目监管等,明确了土地供应前审批及重点项目供后监管相关程序等,有效保障了土地供应合理性及约束性。

制度建设方面主要从“净地”出让、集体决策、公开出让、出让金追缴、土地供后监管等五个方面进行约束,实现土地出让全流程科学、规范、合理管控。

 


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纪委政治生态调研报告反馈问题整改、省委巡视“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根据《安徽省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强化责任落实

(一)明确指导责任。县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土地供应方案的集体决策,指导相关单位、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会做好土地出让事前事后监管;县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日常事务。

(二)明确主体责任。拟供应土地应当具备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土地开发利用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条件的“净地”,允许保留的建(构)筑物应评估其资产价值与土地一并出让。土地成交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竞得人交付“净地”,双方签订的交地确认文件并送县自然资源局备案。“净地”出让、建(构)筑物估值、“净地”交付具体工作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土地供应方案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会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和相关部门进行编制,土地供应方案采取县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集体决策方式确定。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应明确地块开发边界、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位等控制性指标。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无法具体明确的,以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为准。由县规划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监管,对于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现的延迟开竣工、超供地红线建设、批甲建乙、未按规划设计方案建设、闲置土地等违规违约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向县自然资源局上报。

(三)明确查处责任。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查处在土地出让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以“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严查一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县纪委监委。

二、强化审批监管

(一)坚持集体决策制度。土地供应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局编制初稿,报县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集体决策。经批准的土地供应方案,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须重新上报集体决策。

(二)开展重点项目监管。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对投资较大、举报投诉较多、土地供后履约不到位的项目开展重点核查,对涉嫌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一律移交查处,要一查到底、严处到位。

三、强化制度建设

(一)加强“净地”出让、交付。拟供应土地必需达成“净地”,允许保留的建(构)筑物应评估其资产价值一并出让。土地成交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竞得人交付“净地”,并签订交地确认文件。未达成“净地”不得出让。

(二)加强集体决策。土地供应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局报县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集体决策。未经集体决策批准、未明确规划条件的土地供应方案不得实施。

(三)加强公开出让。土地出让方案经批准后,必须在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出让公告,不得采取不公开方式出让土地。

(四)加强出让金追缴。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金缴纳期限前10日未缴纳出让金的,县土地收储中心向竞得人发出催缴通知书,自滞纳之日起2个月内仍未缴纳的,县土地收储中心依法提起诉讼;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使用价款及违约金的,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也不得按使用价款比例分割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加强土地供后监管。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监管,对于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现的超供地红线建设、批甲建乙、闲置土地等违规违约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上报处理。

规范土地出让管理是有效解决土地出让领域突出问题、推动土地出让领域规范管理的迫切需要。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全面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对工作中履职不力的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会和县直有关单位要参照本措施,结合本单位实际,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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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楼利用股。
其他渠道
电子邮件发送至646200128@qq.com ,请注明“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建议。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反馈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采纳或不予采纳理由

县税务局

“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金缴纳期限前10日未缴纳出让金的,县土地收储中心向竞得人发出催缴通知书;自滞纳之日起2个月内仍未缴纳的,县土地收储中心依法提起诉讼”调整为“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金缴纳期限逾期未缴纳出让金的,县税务局向竞得人发出催缴通知书;自滞纳之日起2个月内仍未缴纳的,县税务局移交给县自然资源局依法提起诉讼”。

采纳

符合土地出让管理有关规定,将在实施意见中完善。

县规划中心

“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应明确地块开发边界、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位等控制性指标。”建议修改为“依法批准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应明确地块红线范围、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位等控制性指标。”

采纳

符合土地出让管理有关规定,将在实施意见中完善。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2023年5月9日 15时6分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土地出让管理有关要求,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使用,建立健全工作和监管机制。县自然资源局代为起草《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按照相关要求,于2023年3月31日-2023年4月30日通过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各界、相关部门公开征求意见。截至4月30日,收到意见2条,采纳2条,现将意见采纳情况公布如下:

反馈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采纳或不予采纳理由

县税务局

“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金缴纳期限前10日未缴纳出让金的,县土地收储中心向竞得人发出催缴通知书;自滞纳之日起2个月内仍未缴纳的,县土地收储中心依法提起诉讼”调整为“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金缴纳期限逾期未缴纳出让金的,县税务局向竞得人发出催缴通知书;自滞纳之日起2个月内仍未缴纳的,县税务局移交给县自然资源局依法提起诉讼”。

采纳

符合土地出让管理有关规定,将在实施意见中完善。

县规划中心

“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应明确地块开发边界、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位等控制性指标。”建议修改为“依法批准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应明确地块红线范围、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位等控制性指标。”

采纳

符合土地出让管理有关规定,将在实施意见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