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霍邱县龙潭镇居住证签注办理条件及所需材料
一、办理条件
居住证持有人在龙潭镇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的最后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点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自动中止。
二、所需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其他申请材料:(本人到现居住地辖区派出所受理点申请,办理免费)
①居住在本人所有权房屋的:居民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
②居住在非租赁的他人房屋的:房主身份证件+房主同意居住说明+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
(主要指借住在亲朋好友家的流动人口,不得要求其提供关系证明)
③居住在租赁房屋的:居民身份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如无法提供:居民身份证+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三者仅需提供一种)+住房租赁合同;
(连续缴纳社保证明指申请之日前2个月有缴纳记录)
(租赁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或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不得办理)
④居住在用人单位集体宿舍的:居民身份证+用人单位居住证明+劳动合同;
(集体宿舍指单位自有房或以单位名义租住的房屋。单位负责人以个人名义租住房屋作为员工宿舍的按租赁房屋办理)
⑤居住在就读学校集体宿舍的:居民身份证+就读学校的居住证明+学习证明。
(3) 请按照自己所属的情况准备相应的材料,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拍照或扫描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