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霍邱县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征集单位:霍邱县民政局征集时间:[ 2021-05-20 00:00 ] 至 [ 2021-06-19 00:00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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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霍邱县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期限自2021520日起至2021年619日止。如有意见、建议,请通过 1.登录霍邱县人民政府网“全县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huoqiu.gov.cn/hdjl/yjzjk/index.html)留言。2.电子邮箱2270230930@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霍邱县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办法》建议)。

地址:霍邱县民政局二楼社会事务股,电话:0564—6081712

 

附:1.《霍邱县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霍邱县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的说明.doc

 

 

霍邱县民政

2021520

 

 

 

 

 

 

 

霍邱县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公益性公墓管理,保障城乡居民安葬权益,促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和《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立、管理、使用公益性公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家对革命烈士公墓、回民公墓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居民提供安放(安葬)骨灰的殡葬公共服务设施,分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

第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墓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充分保障公益性公墓用地和建设、管理资金的投入。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采取捐建、捐助等方式参与公益性公墓建设。

第五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县民政部门批准建立,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市民政部门批准,报省民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县民政局是全县公益性公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和维护的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向用户提供墓穴和相关安葬服务,是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运营管理单位。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公益性公墓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公益性公墓具体规划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根据辖区人口数的年死亡率6‰、按20年需求进行计算确定。实行一次性规划、分期有序建设。一期规划建设需满足5年使用需求。

第八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县政府投资兴建,县现代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投资兴建,县政府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九条 新建公益性公墓用地应当依照公益性事业依法使用划拨方式或集体建设用地。公益性公墓选址应充分利用荒山瘠地,禁止在下列区域建造公墓:

(一)耕地;

(二)城市公园、生态公益林区、生态保护红线区、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500米内;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区域。

第十条 规划建设公益性公墓,应充分考虑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树葬、花葬、草坪葬、骨灰格位存入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第十一条 公益性公墓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

(一)安葬骨灰的独立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穴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每亩墓穴数不得少于260个,不立碑或采用卧式碑,采用立式碑的,墓碑连同底座高不得超过地面0.6米。

(二)墓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50%。

(三)公墓分区建设,每个区域墓碑规格、颜色、朝向必须统一。区与区之间用乔木或者道路隔开,隔离带宽度不得低于1.5米。

第十二条 公益性公墓内应当设有祭扫服务区、业务办公区,应同时配建公厕、停车场及必要的给排水、照明、通行道路、消防等设施。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成后,经县民政局联合县直有关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后报县政府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禁止在公墓内建活人墓(死者健在配偶合葬墓穴除外)、豪华墓、宗族墓或者与公墓管理规定不相符的其他设施。

 

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四条 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请专门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五条 公益性公墓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并动态调整。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单穴不得超过1500/双穴不得超过2000/穴(含墓穴使用费、骨灰安葬费、建筑工料费、墓主姓名刻字费和20年管护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乡镇政府报县发改委会同县民政局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力的原则核定后,向社会公布。收入应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公墓建设、维护和管理。

城市公益性公墓的收费标准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县发改委审定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

本县居民死亡火化后,骨灰到公益性公墓安葬的,由县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公益性公墓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经营、联营、转让或承包。

第十六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仅接受所在乡镇居民骨灰安葬,不得向本辖区以外的死者提供墓穴。

县城市公益性公墓接受以下范围内死者骨灰安葬:

(一)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居民;

(二)原藉在霍邱的县外人员;

(三)宋店镇的居民;

(四)县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区的被迁墓主;

(五)霍邱籍烈士、劳动模范;

(六)其他经县政府批准的人员。

第十七条 用户需要购置墓穴的,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死者的户籍证明、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

  公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查验用户证明材料后与其签订安葬协议,并免费向用户提供格式文本和公墓墓穴证,开具财政部门认可的收费票据。

安葬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墓穴和墓碑的位置、面积、规格、价格;

    (二)用户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

    (三)到期不续缴墓穴维护管理费的骨灰处理方式;

(四)变更、撤销和解除协议的条件、程序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公益性公墓采取公开摇号或者依照先后顺序的方式选择墓穴,不得出售活人墓。

第十九条 公墓运营管理单位应建立骨灰安葬登记制度,应当向县民政部门申领由省民政部门统一编号监制的公墓穴位证,并将年度发放情况报其备案。

第二十条 公墓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收取墓穴维护管理费的周期不超过20年。缴费期限届满前180日内,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以事后可查证的方式书面告知用户;用户需要保留墓穴的,应当办理续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公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服务、维护、防火、防盗、档案等制度,保证安葬者档案信息真实、完整,档案保存期限不低于安葬协议终止后20年。 

第二十二条 公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服务区显著位置公示有效的设立凭证和公墓性质、墓地使用年限、收费标准和依据及减免措施、服务项目、办事流程、服务规范、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公墓应当在墓区内设立免费区,并采取其他减免优惠措施,所需资金由县乡(镇)财政予以保障。

下列亡故居民,用户选择在免费区安葬的,免除全部费用:

(一)特困供养对象;

(二)“三无” 人员(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

(三)见义勇为牺牲人员;

(四)遗体器官捐献人员。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公益性公墓所用土地。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墓运营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建立社会监督和投诉举报制度,完善公墓墓穴证信息库管理机制,防止伪造和滥用。

第二十六条 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县民政部门会同县自然资源、发改、财政、城乡建设、林业、环保、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全县范围内的公益性公墓上一年度建设、使用、管理及收费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年检合格的,发放年检合格证;年检不合格的,由县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墓运营管理单位不执行政府定价销售墓穴,超标准收取墓穴维护管理费和实施价格欺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墓运营管理单位未设立免费区或者跨地域、超范围从事营销墓穴等营利性活动,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墓运营管理单位未将有关事项向用户公示的,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墓运营管理单位向同一安葬者提供两个以上墓穴,或者以承诺回购、升值等虚假宣传手段诱导群众炒卖墓穴的,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处罚。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和收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给予党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有的公益性骨灰安放(安葬)设施改建、扩建及运营管理应遵守此办法。

第三十三条 回民公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县以往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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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小结(结果反馈)2021年6月25日 15时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