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许可类别 |
许可内容 |
许可决定日期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当前状态 |
马*国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批准 |
霍城管建准〔2024〕39号 |
普通 |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因建设或者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
2024-05-31 |
2024-06-01 |
2024-06-01 |
霍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11341423788587344C |
有效 |
吴*豪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批准 |
霍城管建准〔2024〕38号 |
普通 |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因建设或者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
2024-05-23 |
2024-05-25 |
2024-05-25 |
霍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11341423788587344C |
有效 |
陈*杰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批准 |
霍城管建准〔2024〕36号 |
普通 |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因建设或者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
2024-05-20 |
2024-06-01 |
2024-06-01 |
霍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11341423788587344C |
有效 |
刘*磊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批准 |
霍城管建准〔2024〕37号 |
普通 |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因建设或者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
2024-05-20 |
2024-05-25 |
2024-05-25 |
霍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11341423788587344C |
有效 |
陈*杰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批准 |
霍城管建准〔2024〕35号 |
普通 |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因建设或者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
2024-05-20 |
2024-05-25 |
2024-05-25 |
霍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11341423788587344C |
有效 |
王*洲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批准 |
霍城管建准〔2024〕34号 |
普通 |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因建设或者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
2024-05-16 |
2024-05-18 |
2024-05-18 |
霍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11341423788587344C |
有效 |
吴*兵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批准 |
霍城管建准〔2024〕33号 |
普通 |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因建设或者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
2024-05-15 |
2024-05-18 |
2024-05-18 |
霍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11341423788587344C |
有效 |
陈*磊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批准 |
霍城管建准〔2024〕32号 |
普通 |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因建设或者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
2024-05-14 |
2024-05-17 |
2024-05-17 |
霍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11341423788587344C |
有效 |
储*君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批准 |
霍城管建准〔2024〕31号 |
普通 |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因建设或者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
2024-05-13 |
2024-05-18 |
2024-05-18 |
霍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11341423788587344C |
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