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来源及分配标准】霍邱县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来源与分配标准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花园镇 时间:2024-03-15 08:32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三章中央补助地方项目和补助内容

第九条 中央财政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按以下项目安排补助资金:

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采购和管理费,用于采购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补助民政部和财政部指定代储单位管理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费用支出,按每年实际代储物资金额的3%核定。

第十条 财政部、民政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救灾工作实际需求,适时调整中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并确定相应的中央补助标准。

 摘自《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第五章资金分担比例和考核

第十八条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地区所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具体分担比例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自然灾害特点等因素确定。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以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和深圳:中央负担50%、地方负担50%;

辽宁、福建、山东:中央负担60%、地方负担40%;

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中央负担70%、地方负担30%。

中央财政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原则上按中央补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以及核定的灾情予以补助,不适用按比例分担办法。

第十九条财政部、民政部每年年底按中央和地方分担比例对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年中执行期间,在一般情况下,对地方未先安排资金的,中央财政原则上不安排补助资金;在紧急情况下,中央财政可根据国务院要求和省级财政、民政部门的申请,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核定灾情和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标准,先行安排一部分中央应急补助资金,同时,地方应根据救助工作需要,及时安排应急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在每年年底安排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时,将把当年地方落实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情况作为一项分配因素考虑,按中央和地方分担比例对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省级与省以下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担比例和考核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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