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来源及分配标准】安徽省妇幼健康补贴专项资金来源与分配标准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三流乡 时间:2024-03-25 11:32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区)财政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国家结算标准所需的资金,中央、省、市(县、区)财政按5:4:1的比例负担。

在保证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基本服务项目基础上,当地结算标准超出国家结算标准240元的部分,由市、县(区)财政负担;当地结算标准低于国家结算标准240元的部分,中央和省财政结余资金冲抵次年中央和省财政应负担资金。市、县(区)财政设立专账,核算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差额多抵少补”原则下达。

年初按各地上年度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含流动人口)出生人口总数预拨当年专项资金,次年按各地上年末实际检查人数和检查项目结算上年度专项资金。上年差额资金区分中央和省级部分,多拨资金分别用于抵顶当年中央和省级预拨资金;少拨资金分别由中央和省级财政予以补足。

第十二条 省财政收到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后,于30个工作日内下达,市、县(区)财政应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结算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目标人群,自愿申请参加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村、乡级计划生育专职干部进行资格初审,县级(包含县改区、市辖区,下同)人口计生部门核实确认。经核实后,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发放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卡,同时建立相关档案信息。

(二)定点服务机构依据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卡核实服务对象身份,按规定提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项目。

(三)定点服务机构每月向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报送检查人数和检查项目等情况,并提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经费结算单(见附件),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县级财政部门五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拨至定点服务机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留存所有原始材料和单据,以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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