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文化强省建设,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强省的若干意见》(皖发[2009]24号)文件精神,设立“安徽省文化强省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文化强省建设,重点支持省本级文化建设,同时对市、县特色文化建设给予奖补。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择优扶持、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
(二)重大题材影视剧创作;
(三)舞台艺术精品工程;
(四)重大新闻出版、公益性出版物项目;
(五)文化“走出去”等项目;
(六)省属演艺院团设施更新、剧目创作、人才培养;
(七)省级电影院线和影城建设、有线数字电视技术开发;
(八)符合我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体现我省特色、市场前景好、自主创新水平高、示范性和带动性强的文化产业项目;
(九)支持设立文化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扶持中小文化企业和新兴文化产业、文化业态发展;
(十)为文化强省项目进行投融资服务、招商引资、市场推广、评审论证、资金管理等经费;
(十一)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文化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补贴、贷款贴息、奖励和补充资本金的方式,对符合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予以资助和支持。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一)项目符合我省建设文化强省规划纲要,能提升我省文化事业发展水平,引领文化产业发展,预期能产生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项目单位系在安徽省境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事业单位,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等;
(三)知识产权无争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设计或实施方案已经有关部门论证和批准,项目已实施或已具备实施条件的。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补助资金的项目书面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三)项目的预算(包括筹资计划和支出预算);
(四)财政贴息项目的自有资金或贷款落实情况。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省级单位按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对所报材料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于每年4月底前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对市县奖补项目比照上述规定,市县单位向当地宣传、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宣传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于每年4月底前联合上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
(二)省委宣传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三)资金拨付严格按照省财政厅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省属项目,由省财政厅按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市、县(市、区)所属项目,由省财政厅下达预算指标,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省下达的指标,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九条 专项资金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管
第十条 各地和项目单位使用专项资金时,必须严格执行现行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并接受上级或同级财政、宣传、审计等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资金计划执行,资金要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不能如期完成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向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提出申请,说明情况及原因,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省级项目单位要及时向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报送项目决算和总结报告。市、县级项目单位要及时向当地宣传、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决算和总结报告,由当地宣传、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强项目的实施、管理,强化资金跟踪问效,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委宣传部,对项目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项目单位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除全额收缴资助资金外,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