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霍邱县农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霍邱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1-30 10:02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乡镇人民政府,现代产业园和开发区管委,有关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的管理,切实把各级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好、管理好,充分发挥奖补资金的引导扶持作用。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建〔2017〕72号)和《六安市财政局(国资委)六安市环境保护局六安市农业委员会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六安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六安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7〕13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霍邱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8月 22 日

霍邱县民生工程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民生工程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的管理,切实把各级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好、管理好,充分发挥奖补资金的引导扶持作用。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建〔2017〕72号)和《六安市财政局(国资委)六安市环境保护局六安市农业委员会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六安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六安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7〕13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是各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秸秆还田、综合利用体系建设等奖补资金。  

第三条  奖补标准。按省政府秸秆综合利用奖补标准,小麦、玉米、油菜每亩奖补20元,水稻每亩奖补10元。省财政按70%补助,市财政按10%补助,县财政按20%配套。 秸秆成型燃料生产和炉具推广及秸秆能源化利用,企业自建后,经审计确定资金,给予一定奖补。

第四条  使用范围。按照“谁使用转化秸秆,谁得奖补”的原则,奖补资金专项,重点用于农作物秸秆还田作业,秸秆成型燃料生产和炉具推广,秸秆能源化利用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  资金拨付。奖补资金实行年中预拨、年末清算。

第六条  资金使用。奖补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办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支出,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条  资金管理。各乡镇(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切实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格资金使用管理。乡镇财政所要确定专人负责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的账务处理和经费管理工作。

第八条  明确职责。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组织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乡镇、农业等部门要履行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财政部门要履行资金监管的主体责任,审计等部门要履行审计监督的主体责任。

第九条  监督检查。县财政部门要联合县农业、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十条  绩效评价。每年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市财政、农业、发改和审计部门。

第十一条  各乡镇(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当地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县财政、农业、发改和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农委、县发改委和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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