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扶贫局 发布时间:2017-12-14 16:29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扶贫项目管理精细化水平,提升扶贫项目安排精准度,根据《安徽省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皖扶办〔2015〕31号)和《六安市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六政办〔2017〕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是指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和其他资金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类、产业发展类、社会事业类等到村到户项目。

第三条  扶贫项目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规划先行。依据我县“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及年度脱贫攻坚计划。

(二)坚持精准安排。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突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三)坚持公开透明。广泛征求贫困群众意见,及时公开项目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坚持绩效优先。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扶贫项目精细化管理机制,将绩效贯穿于项目规划、项目实施、项目验收、资金管理全过程。

 

第二章  规划引领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央、省、市、县关于脱贫攻坚有关要求和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适时对我县“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五条  切实发挥脱贫攻坚规划的引领作用,项目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扶贫项目库建设要与脱贫攻坚规划、行业部门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据脱贫攻坚规划制定年度脱贫攻坚计划。年度脱贫攻坚计划要与我县脱贫攻坚需求相一致、扶贫重点工作任务相衔接。

 

第三章  项目库建设

 

第七条  项目申报流程:扶贫项目实行“群众参与、村级申报、乡(镇)审查、县级审批、省市备案”。

(一)到村项目

1.村申报。在包村干部或驻村扶贫工作队的指导下,村两委结合本村集体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等实际,提出项目清单,每个具体项目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计划投资、项目实施效益等内容。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2.乡镇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脱贫攻坚规划,对村申报的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以及项目与脱贫目标的匹配度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将项目按照类型分类汇总,依照我县脱贫攻坚职责分工,报送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审核。

3.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项目主管部门严格对照我县“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和行业部门规划,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论证,并出具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报县扶贫开发领导组审定。

4.扶贫开发领导组审定。县扶贫开发领导组召开专题会议,根据我县“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情况,对项目主管部门上报的项目进行统筹平衡和审查,确定拟入库项目,及时反馈乡镇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实行分级公示,其中:县一级通过县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公示全县拟入库项目、乡镇一级通过公示栏等公示本乡镇拟入库项目、村一级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公示本村拟入库项目。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扶贫办分部门、分乡镇建立扶贫项目库,并报送省、市扶贫主管部门备案。

(二)到户项目

村两委、帮扶责任人在充分了解贫困户意愿的基础上,根据其发展实际需求、脱贫目标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到户扶持项目。到户项目按照“群众参与、村级申报、乡镇初审、主管部门审核、县扶贫开发领导组审定”的流程确定,一并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八条  跨村、跨乡镇扶贫项目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按上述流程确定,一并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九条  列入扶贫项目库、财政发展资金投入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扶贫项目须进行事前评估。

第十条  建立项目库动态管理机制。由扶贫办牵头,每年第四季度对项目库进行一次更新,实施完成的项目要及时调整出库,新项目按上述申报流程及时补充入库。因政策等因素影响无法实施的项目也要及时调整出库。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在项目库内,村两委按照年度脱贫攻坚计划,择优选择到村到户项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扶贫办。

第十二条  审批备案。县扶贫办会同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扶贫项目进行审核,制定年度项目任务清单,在县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扶贫开发领导组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县扶贫开发领导组下达项目批复,并报省、市扶贫部门备案。同时,根据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项目管理要求,及时将项目录入系统,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补充、完善相关动态信息。

第十三条  公示公告。乡镇人民政府或项目主管部门接到项目批复10日内,在乡(镇)、村二级公示公告,公示公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和效益、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并保留文字、影像等资料备查。公示公告内容要注意公民个人隐私,在确保应公开信息予以公开的同时,对公民身份证、详细居住住址及联系方式等予以删除、遮挡或隐藏。

第十四条  组织实施。到户扶持项目,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在村两委、帮扶责任人的指导和帮助下,由贫困户自行实施;到村项目,严格按照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程序,由乡镇人民政府或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跨行政村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跨乡镇的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安排相关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调整。县扶贫开发领导组批复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标准等。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的,要按项目原申报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实施期限。项目一经批准,要尽快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除有农作物季节要求或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外,凡60日以上不开工的项目,由县扶贫开发领导组收回资金,重新安排项目。单个扶贫项目原则上自项目批复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第五章  项目验收和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进行自验,若发现项目实施不符合计划内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必须及时进行整改。自验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按有关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或项目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第十八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成立项目验收小组组织验收;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县主管部门成立项目验收小组组织验收。验收结束后,项目验收小组须向县扶贫开发领导组提交验收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省、市、县的扶贫开发政策、相关制度规定、项目计划批复及变更文件、项目建设标准等;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效益等。其中,到户扶持项目验收必须有受益贫困户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后须依据有关规定,划分产权归属,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健全运行管护制度,确保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组要建立扶贫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定期组织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库建设、管理等情况进行梳理检查。对编造、重复上报项目等情况,除将上报入库的项目取消外,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扶贫、发改、财政、农委、交通、水利、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与纪检监察机关建立监督检查信息互通机制。对发现的问题,乡镇人民政府或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包村干部、驻村扶贫工作队就近就地监管的作用,强化项目实施日常监管。

第二十四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组组织有关部门对乡镇及主管部门项目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专项巡查。对违反项目管理规定,虚报、套取、挪用扶贫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组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及时组织力量对资金量大、影响面广、关注度高的项目进行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扶贫、财政等部门将扶贫项目管理实施和绩效评价情况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成效好、项目实施效益高的乡镇,在分配下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给予倾斜和奖励;对项目管理不规范、绩效评价不好的乡镇,在分配下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予以扣减。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加强扶贫项目档案管理。所有扶贫项目从立项到验收各环节的文件及相关资料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确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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