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一、为增强行政管理活动透明度,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改善行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省、市、县政府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是指本局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办法,将其依法管理的事项依照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基他组织,或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开。
三、政务公开应坚持依法公开、真正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四、本局主要领导人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政务公开的内容
五、政务公开应将社会普遍关心和涉及公众利益的有关事项,对公众反映强烈的有关事项,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关事项,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予以监督的有关事项,作为公开的主要内容。
六、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政府确定的当地粮食经济建设和粮食粮食行业发展的重要的事项;
(二)粮食部门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执行情况;
(三)本局的职责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等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的政务事项;
(五)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七、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领导人廉洁自律情况;
(二)内部财务收支有关情况及车辆消耗费用情况等;
(三)工作人员任免、奖惩有关情况;
八、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由本局根据单位工作性质、特点,以及公众关心程度,在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情况下研究确定。
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凡不属于保密范围的,都应当公开。
(四)本机关工作人员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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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的形式
十、政务公开的形式应当根据公开的内容确定,做到及时、真实、全面。
十一、政务公开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设立政务公开栏;
(二)实行政务通报;
(三)建立政务信息网络;
(四)实行政务公开的其它有效形式。
十二、对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事项,要实行决策前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公开,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监督保障
十三、政务公开工作应主动接受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
十四、本局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工作,对违反制度的,各股室和个人有权向本局办公室投诉,局办公室应认真给予及时处理。
责任追究
十五、对违反本制度规定,不执行政务公开的股室,由局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
十六、对在政务公开中弄虚作假、欺骗群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的直接责任人,给予适当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