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统计局2020年权责清单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0-09-29 14:47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邱县统计局依职权类权责清单目录(行政处罚2167,行政强制110)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处罚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对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对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对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根据1997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二十条:“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但对同一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按其他法律处以罚款的,不再处以罚款:
    (一)虚报、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处6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处500至2000元的罚款。
    (二)屡次迟报统计资料、不依法办理统计登记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帐的,处1000至5000元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处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统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
2.调查阶段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必要时,检查前下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和法律义务告知书。调查时应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收集证据,核实有关数据,制作检查报告,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统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的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统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统计部门应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延长期不超过3个月。当事人被有强制权的执法机关查封,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被刑事羁押或被通缉,统计执法遇障碍,中止(暂停),暂不结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经济损失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处罚

对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统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
2.调查阶段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必要时,检查前下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和法律义务告知书。调查时应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收集证据,核实有关数据,制作检查报告,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统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的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统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统计部门应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延长期不超过3个月。当事人被有强制权的执法机关查封,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被刑事羁押或被通缉,统计执法遇障碍,中止(暂停),暂不结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经济损失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统计局令第19号)第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还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统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
2.调查阶段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必要时,检查前下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和法律义务告知书。调查时应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收集证据,核实有关数据,制作检查报告,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统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的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统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统计部门应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延长期不超过3个月。当事人被有强制权的执法机关查封,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被刑事羁押或被通缉,统计执法遇障碍,中止(暂停),暂不结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经济损失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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