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统计局权责清单动态调整表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统计局 发布时间:2019-09-27 14:00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邱县部门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意见表

填报单位(盖章):统计局

 

 

填表日期: 2019年7月22日

序号

权力类别

权利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调整类型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行政处罚

 

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

参照上级部门权责清单,全面梳理本级部门。

 

 

行政处罚

 

人口普查对象拒绝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资料的;阻碍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5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6号)第三十六条:“人口普查对象拒绝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人口普查对象阻碍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规范

参照上级部门权责清单,全面梳理本级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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