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霍邱县审计局政务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审计机关政务信息,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职能,提高审计机关行政效能,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县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务公开,指县审计局依托信息载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依法履行行政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等工作情况。
第三条 政务公开遵循依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除本规定第八条所列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凡是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各类行政执法和公共服务事项,均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公开。
第四条 县审计局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局政务公开工作。其主要职责:贯彻上级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指示、要求,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局政务公开工作;拟定政务公开工作计划和方案;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规章制度;研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本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办公室、综合法规部门的局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综合法规审理股等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公开办),公开办设在局办公室。
第五条 按照“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公开办对全局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负责。
第六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概况信息:本机关的机构职能、领导成员及分工、机构设置、办公地址;
(二)规划计划:中长期审计工作规划,本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及审计项目调整计划;
(三)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政府投资审计报告、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等;
(四)法规公文:审计、财经相关法规、规章及本机关依法应公开的规范性文件;
(五)工作动态:审计动态、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公告公示;
(六)人事信息:公选公招、人事任免、公务员考录;
(七)财务信息:基建项目招投标、国有资产公开拍卖处置、政府采购事项以及其他依法应公开的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公开办负责编制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将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编入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其内容包括信息的类别、名称、索引号、基本内容、责任单位、公开程序、公开范围、发布日期、公开时限等。
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办公地址、咨询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以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程序、方法。
第八条 公开政务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下列事项的相关信息不向社会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 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涉及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暂不公开;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的渠道:
(一)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咨询会、评议会,发布审计公告等;
(四)在机关设立政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等设施;
(五)印制公开办事指南和各种咨询宣传资料等;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条 实行政务信息公开内容分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政务公开信息的报送、审核、签批、发布的规程。
(一)概况信息。本机关的机构职能、领导成员及分工、机构设置、办公地址等发生变化,由局办公室在网站公开;审计项目计划由综合法规审理股在县审计局网站公开;
(二)审计动态由相关股室报送,公开办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在网站和相关媒体发布;
(三)年度工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公告公示由相关股室报送,报主管领导审批,由局长签发后在网站和相关媒体发布;年度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由局财政金融审计股报送,经局长审批后报县政府批准在相关媒体公开;
(四)审计、财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机关依法应公开的公文由综合法规审理股办理,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在网站和相关媒体发布;
(五)公选公招、人事任免、公务员考录等人事信息由办公室报送,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在网站和相关媒体发布;
(六)基建项目招投标、国有资产公开拍卖处置、政府采购事项以及其他依法应公开的事项由局办公室报送,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在网站和相关媒体发布;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的发布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八)如有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咨询会、评议会,发布审计公告等,由综合法规审理股牵头,本局相关部门协助办理。
第十一条 政务类公文在领导签发前,由局办公室审核确定公文公开类型;业务类公文在领导签发前由综合法规审理股审核确定公文公开类型,并在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书面申请,也可当面申请,由公开办统一受理。当面申请的,由公开办接待人员当场记录。申请书或申请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及用途;
(三)申请时间。
第十三条 公开办受理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申请后,应及时移送承办该政府信息的本局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区别下列情况及时予以答复或提供:
(一)属于已经公开的信息,直接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渠道;
(二)属于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并同时将该信息公开发布;
(三)被申请的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别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直接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及其理由;
(五)不属于本局掌握范围的,直接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直接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承办部门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15个工作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作同意公开。
第十五条 承办部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或提供的外,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六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理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处理相对应的原则。
第十七条 局办公室和综合法规审理股分别做好审查审核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局办公室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网络信息的发布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