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霍 农 (渔政) 罚〔2022〕 14 号 |
非法收购水产品案 |
王某陆 |
当事人非法收购水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王某陆于2022年4月7日在霍邱县城东湖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收购水产品,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属实。没收非法收购水产品2万多斤(放生)。 |
对王某陆处罚:1.没收水产品2万多斤(放生); 2.行政罚款贰仟元。依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八款之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2/7/18 |
已履行 |
2 |
霍 农 (渔政) 罚〔2022〕 15 号 |
非法电捕鱼案 |
王某军 |
当事人非法电捕鱼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王某军于2022年4月12日在霍邱县范桥镇水渠里非法使用电捕器捕水产品,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属实。没收电捕器一套(电瓶一个、逆变器一个)。 |
对王某军处罚:1.没收电捕器一套(电瓶一个、逆变器一个); 2.行政罚款贰仟元。 依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2/7/18 |
已履行 |
3 |
霍 农 (渔政) 罚〔2022〕 16 号 |
非法捕捞 案 |
郑某银 |
当事人非法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郑某银于2022年4月11日在霍邱县城西湖禁渔区、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属实。没收丝网2条。 |
对郑某银处罚1.没收丝网2条; 2.行政罚款壹仟元。依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七款之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2/7/18 |
已履行 |
4 |
霍 农 (渔政) 罚〔2022〕17号 |
非法电捕鱼案 |
黄某国 |
当事人非法电捕鱼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黄某国于2022年5月10日在霍邱县花园镇水塘里非法使用电捕器捕水产品,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属实。没收电捕器一套(电瓶一个、逆变器一个)。 |
对黄某国处罚:1.没收电捕器一套(电瓶一个、逆变器一个); 2.行政罚款贰仟元。 依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2/7/18 |
已履行 |
5 |
霍 农 (渔政) 罚〔2022〕 18 号 |
非法电捕鱼案 |
刘某传 |
当事人非法电捕鱼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刘某传于2022年4月12日在霍邱县临淮岗镇刘台子和邱台子交界处水渠里非法使用电捕器捕水产品,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属实。没收电捕器一套(电瓶一个、逆变器一个)。 |
对刘某传处罚:1.没收电捕器一套(电瓶一个、逆变器一个); 2.行政罚款贰仟元。 依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2/7/18 |
已履行 |
6 |
霍 农 (渔政) 罚〔2022〕 19 号 |
非法收购水产品案 |
沈某明 |
当事人非法收购水产品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沈某明于2022年5月13日在霍邱县城东湖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收购水产品,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属实。没收非法收购水产品260斤。 |
对沈某明处罚:1.没收水产品260斤; 2.行政罚款贰仟元。依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八款之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2/7/18 |
已履行 |
7 |
霍 农 (渔政) 罚〔2022〕 20 号 |
非法电捕鱼案 |
张某青 |
当事人非法电捕鱼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张某青于2022年5月13日在霍邱县众兴集镇农田里非法使用电捕器捕水产品,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属实。没收电捕器一套(电瓶一个、逆变器一个)。 |
对张某青处罚:1.没收电捕器一套(电瓶一个、逆变器一个); 2.行政罚款贰仟元。 依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2/7/18 |
已履行 |
8 |
霍 农 (渔政) 罚〔2022〕 21 号 |
非法电捕鱼案 |
潘某杰 |
当事人非法电捕鱼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潘某杰于2022年5月3日在霍邱县冯井镇五里塘里非法使用电捕器捕水产品,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属实。没收电捕器一套(电瓶一个、逆变器一个)。 |
对潘某杰处罚:1.没收电捕器一套(电瓶一个、逆变器一个); 2.行政罚款贰仟元。 依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2/7/18 |
已履行 |
9 |
霍 农 (渔政) 罚〔2022〕 22号 |
非法电捕鱼案 |
徐某亮 |
当事人非法电捕鱼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徐某亮于2022年5月18日在霍邱县潘集镇稻田里非法使用电捕器捕水产品,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属实。没收电捕器一套(电瓶一个、逆变器一个)。 |
对徐某亮处罚:1.没收电捕器一套(电瓶一个、逆变器一个); 2.行政罚款贰仟元。 依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2/7/18 |
已履行 |
10 |
霍 农 (渔政) 罚〔2022〕 23号 |
非法电捕鱼案 |
徐某兵 |
当事人非法电捕鱼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徐某兵于2022年5月18日在霍邱县潘集镇稻田里非法使用电捕器捕水产品,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属实。没收电捕器一套(电瓶一个、逆变器一个)。 |
对徐某兵处罚:1.没收电捕器一套(电瓶一个、逆变器一个); 2.行政罚款贰仟元。 依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2/7/18 |
已履行 |
11 |
霍 农 (渔政) 罚〔2022〕 24 号 |
非法捕捞 案 |
汪某军 |
当事人非法捕捞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汪某军于2022年5月22日在淮河(霍邱段)禁渔区、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属实。没收捕捞螺蛳工具一套。 |
对汪某军处罚:1.没收捕捞螺蛳工具一套; 2.行政罚款壹仟元。依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七款之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2/7/18 |
已履行 |
12 |
霍 农 (渔政) 罚〔2022〕 25 号 |
非法捕捞 案 |
汪某绪 |
当事人非法捕捞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汪某绪于2022年5月22日在淮河(霍邱段)禁渔区、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属实。没收捕捞螺蛳工具一套。 |
对汪某绪处罚:1.没收捕捞螺蛳工具一套; 2.行政罚款壹仟元。依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七款之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2/7/18 |
已履行 |
13 |
霍 农 (渔政) 罚〔2022〕 26 号 |
非法捕捞 案 |
汪某云 |
当事人非法捕捞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汪某云于2022年5月22日在淮河(霍邱段)禁渔区、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属实。没收捕捞螺蛳工具一套。 |
对汪某云处罚:1.没收捕捞螺蛳工具一套; 2.行政罚款壹仟元。依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七款之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2/7/18 |
已履行 |
14 |
霍 农 (渔政) 罚〔2022〕 27 号 |
非法捕捞 案 |
汪某星 |
当事人非法捕捞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汪某星于2022年5月22日在淮河(霍邱段)禁渔区、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属实。没收捕捞螺蛳工具一套。 |
对汪某星处罚:1.没收捕捞螺蛳工具一套; 2.行政罚款壹仟元。依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七款之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2/7/18 |
已履行 |
15 |
霍 农 (渔政) 罚〔2022〕 28号 |
非法电捕鱼案 |
杨某春 |
当事人非法电捕鱼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杨某春于2022年5月16日在霍邱县冯井镇稻田里非法使用电捕器捕水产品,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属实。没收电捕器一套(电瓶一个、逆变器一个)。 |
对杨某春处罚:1.没收电捕器一套(电瓶一个、逆变器一个); 2.行政罚款贰仟元。 依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2/7/18 |
已履行 |
16 |
霍 农 (渔政) 罚〔2022〕 29号 |
非法电捕鱼案 |
雍某良 |
当事人非法电捕鱼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雍某于2022年5月26日在霍邱县石店镇稻田里非法使用电捕器捕水产品,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属实。没收电捕器一套(电瓶一个、逆变器一个)。 |
对雍某良处罚:1.没收电捕器一套(电瓶一个、逆变器一个); 2.行政罚款贰仟元。 依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2/7/18 |
已履行 |
17 |
霍 农 (渔政) 罚〔2022〕 30号 |
非法电捕鱼案 |
杜某明 |
当事人非法电捕鱼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杜某明于2022年5月29日在霍邱县潘集镇稻田里非法使用电捕器捕水产品,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属实。没收电捕器一套(电瓶一个、逆变器一个)。 |
对杜某明处罚:1.没收电捕器一套(电瓶一个、逆变器一个); 2.行政罚款贰仟元。 依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2/7/18 |
已履行 |
18 |
霍 农 (渔政) 罚〔2022〕 31号 |
非法电捕鱼案 |
汪某举 |
当事人非法电捕鱼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汪某举于2022年6月7日在霍邱县新店镇稻田里非法使用电捕器捕水产品,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属实。没收电捕器一套(电瓶一个、逆变器一个)。 |
对汪某举处罚:1.没收电捕器一套(电瓶一个、逆变器一个); 2.行政罚款贰仟元。 依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2/7/18 |
已履行 |
19 |
霍 农 (渔政) 罚〔2022〕 32号 |
非法电捕鱼案 |
戚某付 |
当事人非法电捕鱼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戚某付于2022年6月11日在霍邱县范桥镇自家鱼塘里非法使用电捕器捕水产品,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属实。没收电捕器一套(电瓶一个、逆变器一个)。 |
对戚某付处罚:1.没收电捕器一套(电瓶一个、逆变器一个); 2.行政罚款贰仟元。 依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2/7/18 |
已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