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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5-09-07 00:00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仅适用于霍邱县科技局。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和“涉密的不公开、公开的不涉密”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要明确一位单位领导分管,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切实做好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五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要依照各业务工作系统中央国家机关会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并逐件填写《霍邱县国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经办公室主任保密审查,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公开。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承办人拟定意见、办公室主任审查、分管领导批准三个层次进行。

第七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过程中,出现有争议和不明确事项是否涉密时,应填写《霍邱县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送审函》,送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政府信息公开涉嫌泄密的,应当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举报。

第十条  本制度由霍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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