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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关于《霍邱县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9-03 16:04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进行平等交流沟通的法治平台,有力地促进了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的顺利开展,提高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效能,为维护行政诉讼原告的合法权益和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政府的时代背景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具有重要的法治价值,必将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产生重大而深远的法治影响。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政府服务于民的试金石,是不断完善法治政府建设的助推器,更是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举措。制定《霍邱县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力地促进了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的顺利开展,提高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效能,为维护行政诉讼原告的合法权益和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起草过程

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和省、市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为编制好《管理办法》,县司法局认真对照中央和省市有关要求,通过实地调研、听取意见、征求意见等方式,结合霍邱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随后,经过多次修改、反复论证,并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形成送审稿,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工作目标

规范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五、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充分吸收借鉴省、市和其他地区经验和做法,同时结合霍邱实际,列举了办法适用范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定义,县政府及其部门以及派出机构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基本程序,享受的权利和需要履行的义务。

六、创新举措

一是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案件出庭应诉备案机制。对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收到法院传票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应将起诉状副本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名单送司法局备案。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审结后,被诉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复印件和本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提交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二是建立府院联动机制。县司法局应当加强与县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案件出庭应诉联系机制,以便及时掌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和行政应诉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定期通报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案件出庭应诉情况。

县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行政案件,定期将排期开庭信息和发送的传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同步抄送县司法局,县司法局建立工作台账、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三是明确全县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案件出庭应诉率应达到100%的目标。主要负责人应带头积极出庭应诉,县司法局每月对全县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案件出庭应诉情况进行统计,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司法局报告上一季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对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案件出庭应诉率没有达到100%或者在行政应诉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县司法局提请县政府负责人约谈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

七、保障措施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被审判机关、行政复议机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由此造成国家赔偿的行政案件,所需赔偿金额由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机关赔偿后,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直接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追究。

(解读单位:县司法局;解读人:张世毓;联系电话:0564-6373609;地址:县司法局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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