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拖欠】六安市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永峰就《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作开展情况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1-07-12 10:31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中午好!

很高兴参加今天的政风行风热线节目。今天,我们与大家现场交流的主题是我市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作开展情况。希望通过30分钟的互动,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我市贯彻落实《条例》情况进行比较全面的宣传解读,帮助听众朋友们尤其是农民工朋友们对我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开展情况及相关措施有一个基本了解,使广大农民工在共建共享中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我市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我市始终将解决好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积极宣传贯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通过压实责任、源头治理、专项督查、联合惩戒等一系列“组合拳”,为农民工撑起“保护伞”,保障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了全市和谐稳定大局。2020年全年,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立案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71件,涉及金额4468.733万元,涉及2127人,案件数、欠薪数、涉及人数比去年同期有所下降,实现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整体稳定可控。

全面推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一金五制”管理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2020年3月份,我市制定了《在建工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标准化管理方案》,统一印制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规范化管理指导手册》,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全面推行规范化管理模式,落实一金五制”管理制度,即“农民工工资银行专户制度、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考勤制度、工资实行银行打卡发放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制度,强化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依托住建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平台,搭建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监管系统平台,建立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实名登记数据库、农民工进场统一考勤,实行农民工工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支付制度。截至2020年12月31日,市级监管平台录入城区在建监管项目共321个,实名制登记农民工76421人,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116个,工程款累计入账308426.78万元,累计出账260419.82万元,通过银行打卡发放农民工工资60544.94万元,涉及75995人。全市共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项目2014个,其中现金缴存17335.29万元,银行保函金额12580.46万元,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连续3年无拖欠工资的企业免交工资保证金,去年累计免交金额9693.59万元,有效减轻了诚信企业的负担。严格执行国家人社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及欠薪“黑名单”制度,制定了《六安市建设领域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实行“黑名单”联合惩戒实施办法》。2020年我市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2批次,共24起,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4起。对被列为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企业将通过六安社会信用体系各联席成员单位对其进行联合惩戒,不享有六安市各种评先评优和政策激励申报资格,让恶意欠薪者无处藏身、寸步难行。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农民工是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工资是农民工的保命钱、活命钱、养命钱,必须保证他们的辛劳及时获得足额的报酬。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出台了一系列治理措施。但现实中仍存在一些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一是建设项目资金不到位。二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三是施工企业劳动用工不规范。必须多管齐下,以法治手段推动根治欠薪问题。条例围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聚焦问题突出的工程建设领域,压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强化政府部门监管职责,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坚持源头治理、全程监管、防治结合、标本兼治,为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建立了系统化的特殊保护制度。

(二)《条例》构建了农民工工资法治化共治体系

《条例》将实践中成熟有效的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措施,包括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承包单位代发、用工实名制、工资保证金等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同时构建相关机制,压实责任。一是明确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首要责任。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原则;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二是压实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三是明确部门职责,实现部门协同联动。人社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财政、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承担相应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三)《条例》坚持源头预防、规范工资支付

一是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二是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三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四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我市目前正大力推广应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系统,全市在建工程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发放将全部通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系统

(四)《条例》重点突出对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问题作出一系列特别规定

一是针对建设资金不到位问题,规定建设单位未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项目的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建设单位按照约定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是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规定建设单位有权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工资发放等进行监督,分包单位直接负责对所招用农民工的管理;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三是针对施工企业劳动用工不规范问题,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对所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实名登记管理;农民工工资推行由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按照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五)《条例》加强了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现工程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及时共享。二是人社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用工实名制、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三是人社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经批准可以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四是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无法联系等情形的,人社部门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人社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

(六)《条例》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失信惩戒

一是人社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由人社部门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媒体公开曝光。二是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黑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三是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七)《条例》加大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处罚

《条例》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营造“不愿欠薪”“不能欠薪”“不敢欠薪”的社会氛围。一是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用人单位履行主体责任。比如,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是突出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等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的一些违法行为,还规定了责令项目停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三是明确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社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后,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对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听众朋友们,我们将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摆在突出位置,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扎实工作,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抓紧、抓实,确保广大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今天,借此机会,我一方面要向多年来一直关心、支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兄弟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表示衷心感谢,另一方面,我希望今后社会各界更加重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与我们人社部门一道共同开创我市农民工工作新局面。

最后,感谢听众朋友们的热情参与,感谢节目组的辛勤工作。我们下次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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