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至周口高速公路连接线(S245)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安置方案

征集单位:霍邱县新店镇征集时间:[ 2021-11-29 00:00 ] 至 [ 2021-12-29 00:00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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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被征收户,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合肥至周口高速公路连接线(S245)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1129日至20211229日。

如有意见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反馈给我们:

1.登录霍邱县人民政府网“全县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huoqiu.gov.cn/hdjl/yjzjk/index.html)留言

2.拨打热线:0564-6271026  

3.电子邮箱:452482057@qq.com

4.通讯地址:霍邱县新店镇城区指挥部(青年嘉园小区物业用房二楼)


附件:合肥至周口高速公路连接线(S245)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安置方案

合肥至周口高速公路连接线(S245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安置方案

为实施合肥至周口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完善交通路网,改善通行现状,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合肥至周口高速公路(霍邱段)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安置方案》霍政秘(202133)、《霍邱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暂行》(霍政办〔201318)《霍邱县城区房屋征收补偿使用购房券安置办法(试行)》(霍政办秘〔2020〕32号)等法律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与原则

目的:贯通交通路网,解决霍邱县城快速到达合周高速北出入口的问题,完善霍邱县县城对外连接,改善通行环境。

原则: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

二、征收范围

S245全9.285千米。涉及新店镇韩庙村、咋巴集村、北戎西村、黄庙岗村、牛王村、十里井村六个村具体范围见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三、土地征收及安置

()征地范围

韩庙村、咋巴集村、北戎西村、黄庙岗村、牛王村、十里井村范围内土地。(详见征地红线图)。

()征地补偿安置

1.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区片范围,韩庙村、咋巴集村、北戎西村、黄庙岗村、牛王村、十里井村征地补偿标准为46894元/亩,耕地(青苗)标准为1200元/亩,合计48094元/亩。

四、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征收安置人口确认

征地拆迁范围内,被征收住房的安置人口按照下列条件确认:

1. 户籍在被征收范围内的常住农户中的农业人口(不含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前死亡人口)且参与本集体组织经济分配;

2. 家庭成员无常住户口但有承包地和合法住宅用房,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1)原常住户口在被征收地符合规定的现役军人(三级士官及以上不予安置);

(2)原常住户口在被征收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和毕业后未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3)原常住户口在被征收地的强制隔离戒毒、监狱服刑人员;

(4)根据当时政策捐资农转非户口(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现继续居住在被征收地且参与集体组织经济分配的人员; 

3. 家庭成员虽无承包地,但有合法住宅用房,在征地公告前已登记结婚并迁入户口的配偶及其子女(再婚家庭因婚姻迁入的子女在迁入时年满18周岁的不予安置);

4. 在2016年1月1日前出生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家庭又未生育二孩的,该独生子女未达婚龄且未婚的按2人安置;

5. 新婚夫妻(不含再婚者)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安置;

6. 被征收户未婚子女(不含离婚者)或丧偶者,符合分户条件的,男满22周岁未满60周岁、女满20周岁未满55周岁,可以分户,享受2人安置。

7.未招入赘女婿的两女户家庭,增加1人安置。

8、特殊情形,其他特殊人员,经个人申请,村组评议,公示无异议后,经新店镇人民政府确认,计入安置人口。

(二)不计入安置人口情形

l. 寄居、寄养、寄读及空挂户的人员;

2. 因婚嫁离开集体经济组织,户口虽未迁出但不常住在原村组的人员;

3.恶意购买房屋及空挂房屋人员;

4. 已享受过征迁安置的集体土地住户。

(三)补偿安置方式

S245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各类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购房券安置。

1货币补偿安置。货币补偿安置是指按被征收人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一次性补偿安置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选购安置住房的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用房按照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标准的1.45倍结算。被拆迁住宅房屋按照(六政秘(2020)120号)文件的基准价结算。     

(2)购房券安置。城市规划区被拆迁户采用购房券安置,执行方参照《霍邱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暂行》(霍政办〔201318)《霍邱县城区房屋征收补偿使用购房券安置办法(试行)》(霍政办秘〔2020〕32号)规定办理。结算以安置评估价为基准进行安置结算。同时原拆迁房屋面积超出100平方米的,选择安置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

(四)房屋补偿结算

1.集体土地上被征迁房屋采用房屋补偿金额=单位面积补偿标准ⅹ建筑面积。拆除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照补偿标准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货币补偿。对违法建(构)筑物不予补偿,若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签约期内签约交房的,给予一定金额的自拆补助(混合结构300元/m,砖木结构220元/m,其他结构100元/m),逾期不签约交房的,不给予自拆补助且政府将依法组织力量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

2.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征迁采用(以2012年航测图上标注的为准,无航拍图房屋参照产业园片区征迁办法执行):房屋补偿金额=单位面积补偿标准ⅹ(成新系数+区位系数)ⅹ建筑面积拆除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照补偿标准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货币补偿。对违法建(构)筑物不予补偿,若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签约期内签约交房的,给予一定金额的自拆补助(混合结构300元/m,砖木结构220元/m,其他结构100元/m),逾期不签约交房的,不给予自拆补助且政府将依法组织力量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

(五)五保户”安置

五保户房屋征收安置采用货币补偿,由所在村委会安置,房屋拆迁补偿费拨付给村委会,五保户房屋征收补偿费按同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7倍结算;对于其自建的房屋,基于物权,补偿可以计算至个人名下。

(六)征收补偿安置相关规定

1.房屋装潢与各类附属物拆迁补偿、搬迁费、经营损失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文件规定执行。

2.凡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搬迁腾空交房签约的,征收人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下列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签约、履约奖:在前20天内签约履约的给予150元/m2的奖励;在第21天至30天内签约履约的给予100元/m2的奖励。逾期搬迁、签约的不享受奖励。

3.张榜公示。需要征收的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等,现场调查登记结束后,对房屋所有人、征收确认面积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10日。被征收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须在公示期内向征收人提出。

、征收补偿签约及搬迁期限

1.搬迁期限:自XXX起至XX日止。

2.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XXX日起至XX日止。

、征收过渡方式、期限

1.方式:本项目房屋被征收人一律采取自行过渡方式临时安置

2.期限: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过渡期为12个月,其余方式过渡期为6个月。

、结算方式

征收补偿款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两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调查认定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结构、建筑面积和用途等,原则上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对于未经登记或登记不明确的房屋,乡(镇)政府依法进行调査、认定和处理。

、组织实施

新店镇受S245指挥部委托,负责具体实施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与被征收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S245办公室负责协调、督办各责任单位落实具体工作任务。

遇到特殊情形,特殊人员,经领导组或者领导组办公室确认,研究决定。

、其他

1.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或者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被征收人依法得到补偿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在签订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霍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被征收人对做出的行政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拒不搬迁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凡在供电、供水等部门立户的电表、水表等,由供电供水等部门派员拆除;被征收人应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

4.被征收人搬空房屋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门窗等。若由此引发安全事故,则由被征收人自负。

5.调査登记过程中,被征收人若提供资料不实或者不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勘查的,承担相应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协议签订前,被征收人房屋存在租赁的,应自行解除出租赁关系。

7.参加征收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实,依法按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方案未尽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方案仅适用于S245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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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64-62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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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小结(结果反馈)2022年1月12日 14时56分

现将《合肥至周口高速公路连接线(S245)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反馈公示,时间为20211129日至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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