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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日期:2021-09-16 15:46来源:霍邱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供稿:罗大鹏 浏览量: 字体:【  

各供电主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及《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用户用电价格行为的通知》(皖发改价格[2021]518号)要求,进一步清理用电不合理加价,规范非电网直接供电的终端用户用电价格,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全县各供电主体提醒告诫如下:

一、全面领会文件精神。文件明确了相关概念,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供电主体(简称“供电主体”)负责供电、计量收费的电力用户属于非电网直接供电的终端电力用户(简称“终端用户”)。

文件要求,供电主体应按照终端用户用电电压等级对应的目录电价收取电费,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供电主体自用电费由自身承担。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供电主体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不得通过电费向终端用户分摊。对终端用户是移动通信基站的,供电主体不得让其承担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等费用。

二、严格规范价格行为。供电主体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终端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按终端用户对应电压等级的目录峰谷分时时段、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终端用户安装非峰谷分时电表的,按照“终端用户用电电压等级目录平段电价+上浮幅度”确定终端用户用电价格,其中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5%,鼓励有条件的供电主体不上浮或少上浮。供电主体执行非峰谷分时电价、行业平均电价、居民合表电价的,按照终端用户用电电压等级对应的目录平段电价、行业平均电价、居民合表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

对确不具备安装计量设施条件的终端用户,供电主体在合理扣除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量后,剩余电量可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公平约定,价格按照终端用户用电电压等级对应的目录平段电价执行。

供电主体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三、确保文件及时落实。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公司等各供电主体,要严格对照文件规定,积极主动和终端用户对接,及时规范非电网直接供电价格行为,确保国家惠民政策落到实处。自2021年10月1日起,对提醒告诫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供电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将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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