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来源:人社局 时间:2019-01-07 00:00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六人社〔201837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等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六安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安市财政局

2018年57    


六安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促进就业创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754号)、《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79号)及《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893号)等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就业创业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公平公正。落实国家及省市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贫困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间公平就业、区域间就业工作协调开展。

---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资金向就业工作好、使用效益高的地方倾斜,发挥资金的激励奖惩作用,调动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和控制,科学设置分配指标和权重系数,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资金管理。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上级财政补助;

(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三)利息收入。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及各县区就业补助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资金的支出范围

第六条  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类别:

(一)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校园招聘会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创业扶持补贴、社会资本孵化基地补贴,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项目。

(二)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主要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七条  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五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自主选择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原则上个人先行付费,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下同),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市人社、财政部门在省级确定的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基础上,将根据我市技能人才需求情况,适时制定、发布地方特色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

公共实训基地开展就业援助对象免费技能培训,按照培训人数和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规定的标准给予公共实训基地培训补贴。就业援助对象在公共实训基地免费参加技能培训期间,按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援助对象生活补贴。

(二)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补贴。对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企业新录用人员,考核合格后,按每人8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的培训补贴。

(三)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企业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根据培训后取得的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人数,按照每人1000元、2000元、3500元和50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的培训补贴。企业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自行参加培训并获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参照以上标准发给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职工,自201711日起,职工个人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000元;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500元;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2000元。取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紧缺急需技能职业(工种)目录内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可在规定的基础上上浮50%

(四)定向、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与企业签订培训就业合作协议,开展定向或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可根据培训后的学员实际到合作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就业人数,按照每人100元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的培训补贴。

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个人或企业支付给职业院校培训费用的60%给予企业补助,每人每年补助标准最高为6000元,最长补助期限为 2年。

(五)紧缺专业(工种)省内就业补助。对所学专业为省和我市确定的企业紧缺专业(工种)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时与市内民营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稳定就业1年后,可按皖人社秘〔2013203号规定程序,向就业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一次性补助,标准每人3000元(不含免费学生)。

(六)项目制培训补贴。市本级、各县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鉴定补贴标准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200元;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补贴150元。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免费技能培训对象实施职业技能鉴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鉴定补贴按参加鉴定人数和鉴定补贴标准直接拨给鉴定机构。

第九条  创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勇于投身创业实践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和毕业前一年度的在校大学生(包括休学创业的大学生)开展创业培训,可按规定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创办企业培训1000/人,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1300/人,改善企业培训1300/人,创业基地实训800/人。每位劳动者只限享受一次同类别培训补贴(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属阶梯式培训的同一阶段,不得重复享受培训补贴)。创业培训机构对参加创业培训合格学员提供不少于6个月后续服务,学员经后续扶持并在1年内成功创业的,根据后续扶持成功创业的学员人数,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承担创业培训服务的机构一次性后续服务补贴。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员工制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和符合条件的新创业失败人员。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和职工医疗保险补贴,标准每人每月给予2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和6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标准申请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和职工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标准为按月给予职工养老保险补贴250元和6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

(三)员工制家庭服务业社会保险补贴。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工商企业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凭证,经所在地的县区人社部门认定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与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员工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员工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员工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四)新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所创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满1年不满3年的企业注销后,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续缴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按照企业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给予一次性社会保险费。

(五)公益性岗位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缴纳五项社会保险的,按照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给予补助,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公益性岗位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劳动者),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按照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50%的标准给予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由财政按季度直接拨付至就业困难人员个人账户,具体标准由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另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助。

第十二条  就业见习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及国家级贫困县中职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每位毕业生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见习人员不包括劳务派遣人员。经人社部门认定的见习基地吸纳未就业见习毕业生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600元,其中财政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见习补贴;见习期间,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均100元(一次性),见习指导费人均200元支付给见习单位(一次性),所需资金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其中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见习示范基地的可适当提高,各县区依据就业补助资金总量和实际工作情况酌定。见习期满后与见习毕业生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留用人数占当年度见习人员50%以上(因见习基地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见习留用人员除外),就业见习工作规范的见习基地,根据吸纳见习毕业生人数,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一次性奖励。各县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在市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调整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和见习奖励条件,所需资金从各县区配套的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

第十三条  校园招聘会补贴。对举办免费大型公益性招聘会(不得收取学生和用人单位费用),并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报送签订三方就业协议毕业生信息的市内各高校,根据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人数,按照每人40元的标准给予高校补贴。

第十四条  求职创业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等高校毕业生,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第十五条  创业扶持补贴。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须为毕业2年内,且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初次创办科技型(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节能环保、新型材料等)、现代服务型(现代物流业、高技术服务、设计咨询、商务服务业、电子商务、工程咨询、人力资源、文化产业、旅游业、健康服务、法律服务、家庭服务业、养老服务业等)小型微型企业,且所创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扶持补贴。

第十六条  社会资本孵化基地创业服务补贴。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或高校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孵化基地,为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包括现代农业、工业厂房、商贸店铺、办公楼宇等)或创业服务平台(包括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场地租金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租金的80%,物业费用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物业费的70%,且被市人社局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可申请孵化基地创业服务补贴。根据符合条件并在基地孵化9个月以上的企业户数,3年孵化期内,按照每户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创业服务补贴。

第十七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主要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重点支持职业介绍服务、人力资源和档案管理服务、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就业创业培训数字化网络教学资源开发、创业服务云平台和公共招聘网等公共就业人才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人员培训、大型专项就业创业服务活动、向基层和社会购买就业创业服务成果等支出。

第十八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高技能人才提升研修培训、高技能人才引进、职业技能竞赛等项目支出。

第十九条  职业介绍补贴。我市范围内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举办公益性免费招聘会的(入场企业户数50家以上、招聘岗位2500个以上),在不收取求职者和用人单位费用的前提下,可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按季申报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成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200/人,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的120/人;对介绍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省内成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250/人,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的200/人。按照入场招聘企业户数,每户不高于200元的标准给予摊位补贴。根据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AAAAAA信用评级等次,以及上年度服务人次和补贴金额,分别按60%70%80%提前预拨当年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年终时按照实际成功介绍人数及补助标准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创业基地以奖代补。对经市人社局认定的创业园区、创业一条街等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创业场地,给予房租费、水电费、物管费等减免补助。补贴标准:自创业实体入园之日起,3年内给予房租减半补贴,1年内给予水电费减半补贴,3年内给予物管费等减免补贴。如国家、省级及市级出台新政策,按照最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其他补助。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补助(含社会保险补助)、就业脱贫工程、化解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创业江淮”行动计划、青年创业园、新型学徒制培训、“工学一体”等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就业创业支持项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其他支出,仅限于使用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等支出;

(五)发放非就业创业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六)“三公”经费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二十三条  中央、省、市、县(区)用于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及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中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根据年度就业工作任务及重点工作安排,按照相应的补贴标准分配使用。

第二十四条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市、县(区)人社部门要结合国家及省、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等工作部署,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实施高技能人才项目进行评审,并依据评审结果给予相应补助。

第二十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其他补助项目,由市、县(区)人社局会同同级财政局根据国家、省级及市级就业创业工作部署统筹考虑安排。

第二十六条  提前下达。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根据省财政提前下达的下一年度中央及省财政就业补助资金编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七条  资金结算。根据中央、省财政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进行清算。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补贴的申领与发放。

(一)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办法。

1、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五类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补贴时,应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学员还应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以上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实行打卡发放或窗口发放。

公共实训基地开展免费技能培训的培训补贴及发给就业援助对象个人的生活补助,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提供开班申请、免费技能培训对象的《就业创业证》、培训过程管理资料、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凭证材料,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地人社部门分别拨付到公共实训基地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和就业援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

2、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补贴。企业开展培训前,须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培训计划,经审核同意后实施。培训过程中,应将学员个人信息及考核鉴定结果等相关情况及时录入职业培训信息平台、阳光就业等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培训信息可查询、过程有管理、质量可追溯。培训后申请补贴时,应提供参训人员花名册、签到簿、培训日志、劳动合同或录用人员备案花名册复印件、结业考核证明等凭证材料。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由人社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3、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企业开展中级工、高级工培训前,须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培训计划,经审核同意后实施。培训过程中,应按要求将相关情况及时录入职业培训息管理系统,确保培训信息可查询、过程有管理、质量可追溯。培训后申请补贴时,应提供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登记表复印件、参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或录用人员备案花名册复印件等凭证材料。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由人社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4、定向、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培训结束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校企培训就业补助资金申报表》、校企培训就业人员花名册、《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录用人员备案花名册复印件等凭证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申请对象在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

5、紧缺专业(工种)省内就业补助。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以向当地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补助,并提供以下资料:《紧缺专业(工种)就业补助申报表》、《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录用人员备案花名册复印件等凭证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申请对象在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

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工学一体”就业就学补贴申领程序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研究确定。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五类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免费技能培训对象实施职业技能鉴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鉴定补贴按参加鉴定人数和鉴定补贴标准直接拨给鉴定机构。

(三)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资金按季申报。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在开展创业培训(实训)后,及时向县区创业服务指导机构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报表》、创业培训开班计划申请表、学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创业培训教师授课信息反馈表、培训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学生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经所在地创业服务指导机构审核,报县区人社部门审批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资金拨入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创业服务指导中心申请创业后续扶持服务补助,需提供以下资料:《创业培训后续扶持服务补助资金申请表》、《创业成功人员花名册》、成功创业人员提供的《营业执照》或《非正规就业组织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等。

(四)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单位)按季度向所在地人社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经县区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向户籍所在地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申报就业。每季度终了后,向其参保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由灵活就业人员本人签字、基层站所盖章确认、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凭证材料。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汇总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汇总表》,向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2、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经县区人社部门认定的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小型微型企业认定审核表》、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以上材料在企业(单位)第一次申报时应予以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只需提供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上述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申请材料经所在县区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至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县区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3、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对经认定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先缴后补”的原则,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应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每半年申请一次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申报补贴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花名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员工制企业认定资格证书、录用登记用工备案手续(花名册)、职工身份证、企业与员工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企业与客户签订的相关服务协议、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资料。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所在地的县区人社部门核查原件并留取复印件。经县区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至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4、新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新创业失败人员向企业所在县区人社部门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所创企业注销登记材料、参保缴费凭证、纳税相关材料等。经所在县区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各县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县区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就业难易程度、现有公益性岗位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公益性岗位年度开发方案。凡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相关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可向所在县区人社部门提出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申请。申请时提供《公益性岗位申报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各县区人社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公益性岗位年度开发方案,合理核定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

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季向单位所在县区人社部门申请岗位补贴。个人公益性岗位补贴由企业代为申报,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岗位补贴资金申报表》、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和《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协议)复印件、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零就业家庭成员证明材料等。申请材料经各县区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个人补贴资金和用人单位补贴资金,分别拨至个人和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所在县区人社部门负责在系统中及时更新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情况。

(六)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助遵循按季度拨付原则。见习基地申请补助时应向同级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见习人员名单、见习协议书、《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单位发放见习基本生活补贴明细账(单)、发放见习指导补贴明细账(单)、就业见习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明细账(单)等。经县区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助资金支付到见习基地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就业见习基地奖励原则上按年度拨付,次年第一季度完成。见习基地申请奖励时应向同级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奖励申请表、劳动用工备案花名册和备案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劳动用工期间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奖励资金支付到见习基地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七)校园招聘会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校向市人社局申请校园招聘会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高校申请补贴的报告、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复印件、毕业生信息花名册(按照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制信息采集模块的项目要求填报)、免费大型公益性招聘会材料(包括招聘会公告、参会用人单位名单及岗位信息等)等。经市人社局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高校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八)求职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通过信息系统提交求职创业补贴申请,相关部门利用信息共享机制,通过信息系统校验毕业生提交的申请信息,及时提示毕业生审核信息。公示期满后无异议后,各县区人社、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九)创业扶持补贴。向创办企业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初始创业补助资金申报表》、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吸纳就业人员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及参加社会保险证明(不少于2人)、《就业创业证》等。经县区创业服务机构初审,报县区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高校毕业生所创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十)社会资本孵化基地创业服务补贴。孵化基地应于每年11月份向所在县、区创业服务指导中心申请年度创业服务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社会资本孵化基地创业服务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孵化基地与孵化企业签订的孵化协议复印件、《入驻孵化企业一览表》、《孵化企业就业人员花名册》、孵化企业与就业人员签订的6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经县区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初审,报县区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到孵化基地在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

(十一)职业介绍补贴。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按季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摊位补贴及职业介绍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参加招聘会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经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提供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本人签名的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或用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接受就业服务人员《居民身份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效证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年度高校毕业生证明等有效证件复印件、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材料。

(十二)创业基地以奖代补。对经市级认定的农民工创业园、青年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创业一条街等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以奖代补资金按季申报。创业实体可向创业所在地的县区创业服务指导机构申请。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申请报告、创业孵化基地与创业实体签订的入驻协议、从业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等,由县区创业服务指导机构汇总后,报送县区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各县区创业服务指导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各县区创业服务指导机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将以奖代补资金拨付创业实体。

第二十九条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

(一)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各县区要结合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基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承担免费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工作量,安排补助资金用于保障和提升其服务能力,具体补贴标准参照《六安市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办法》执行;补助资金还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通过竞争性评审、定向委托、战略合作、特许经营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和机构参与就业创业服务,推动供给方式多元化,具体范围按照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制定的相关文件执行。

(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对认定的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每个给予30万元补助,重点用于基地实训设备购置、高技能人才产出补贴以及开展研修提升培训。支持六安技师学院实施“青苗计划”,培养企业青年技术工人和世界技能大赛苗子,按每班30万元/年给予补助。对认定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个给予8万元补助,对入选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再分别给予20万、10万元补助,主要用于所需仪器设备购置、技能攻关、人才培养、技能交流等支出。县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标准由县区财政和人社部门确定。定期开展技能大师工作室成果评鉴,对获得省级以上成果评鉴奖的给予8万元奖励。对我市荣获“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江淮杰出工匠”、“安徽省技能大奖”、“安徽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8万元、6万元、5万元奖励。对承接省级技能竞赛和纳入年度计划的市级技能竞赛,给予5-10万元赛事补助。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从市外引进急需紧缺的高级技师、技师,根据引进方式和劳动关系建立形式,在合同期内按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薪金总额(税后)的20%给予个人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企业引进外市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队选手、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选手,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安排在关键技能岗位工作的,按支付给个人工资薪金总额(税后)的50%向所在地政府申领引才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三十条  其他项目补助。根据国家、省级及市级具体工作部署,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确定。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人社部门每年要在部门网站上对就业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示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等;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示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

第三十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风险防控。市、县(区)人社部门要对就业补助资金实行统筹归口管理,单独设帐,所有资金必须通过同一账户支出。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的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认真落实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积极规范采购行为。加强信息化建设,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预算安排及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财政、人社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市、县(区)财政局和人社局根据就业工作情况,每年定期委托第三方进行就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同级就业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县(区)财政局、人社局要将评价结果抄报市级。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财政、人社部门要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县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财政、人社部门要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财政、人社部门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就业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并直接影响各项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目标实现的县区,将相应扣减其就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得分;情节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该县区获得上级就业补助资金的评先评优资格,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补贴所需材料已经阳光就业网上经办系统认定有效的单位或劳动者相关信息、资料,如《就业创业证》、居民身份证、劳动者合同、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等通过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获得的,可不再要求单位或劳动者重复报送。

第四十条  本办法涉及补贴资金除明确指定按季度申请外,均按月申请。各县区要按照国家和地方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要求,充分利用“阳光就业”网上经办系统,切实简化办事流程、精简申报材料、创新经办模式,畅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按职责负责解释,我市原与就业相关的资金办法、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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