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城关镇人民政府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安徽省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和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皖政务办秘〔2024〕2号)、《六安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和发布工作的通知》(六政务公开办〔2024〕2)文件要求,霍邱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办公室编制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和其他需要报告事项等6方面内容。
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与霍邱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地址:霍邱县城关镇光明大道中段331号;邮编:237400;电话:0564-6022453)。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2023年,我镇以两化领域16个栏目为基础,围绕政务服务全过程进一步梳理细化主动公开目录。扎实推进重点领域公开做深做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536条,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的准确性、权威性、时效性。
一是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针对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教育教学、经济普查等群众关切问题,设立专门回应关切栏,对群众关注的热点及时做出回应,栏目发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方面的信息共63条;
二是加强政策性文件公开。强化政策性文件调研起草、征求意见、意见反馈、发布解读全流程系统化管理,加强文件解读力度,丰富解读形式,通过视频、图片形式解读政策文件4条,政策文件、征求意见、意见反馈及政策解读共发布26条;
三是强化重点领域公开。2023年城关镇信息公开工作根据镇党委政府年初工作计划,及时发布群众高度关注领域信息,其中财政专项资金信息163条,行政权力信息76条,应急管理类信息27条,公共资源交易信息33条。
(二)依申请公开。2023年我镇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件,根据最新的依申请公开办理规程,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查询、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工作制度,高效答复,按时办结线上2件依申请公开,办结率100%,未发生行政复议和诉讼事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一是强化政府信息日常管理。安排专人管理,坚持“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不发布任何涉及国家安全和有保密要求的信息、不发布未经审核的信息,其中对于特殊群体个人信息要严格做到脱敏处理。二是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完善公开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深化公开内容、丰富公开载体。三是把握公开时间。做到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固定性工作长期公开。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一是设置政务公开专区,强化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在便民服务大厅规范优化建设,设置了宣传区域、阅读区域、休息区域和电子设备查阅区域等。二是丰富信息公开形式,依托镇村公开栏、城关镇人民政府网站平台,根据群众咨询重点领域,主动推送更多民生服务信息,进行政府信息的公开。
(五)监督保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工作落实情况,明确各部门、基层站所涉及信息公开的职责分工。二是强化问题整改。对标每月网站检测报告和季度测评及时整改和反馈。三是严格考核机制。采取平时检查与年度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将考核结果作为人员年度考核重要依据。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接受各单位和群众的社会监督、社会评议,社会群众对我镇信息公开评议结果较好。2023年我镇未发生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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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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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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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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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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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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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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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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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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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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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1 |
1 |
0 |
0 |
0 |
0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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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1 |
0 |
0 |
0 |
0 |
0 |
1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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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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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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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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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1 |
0 |
0 |
0 |
0 |
1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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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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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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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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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其他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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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1 |
1 |
0 |
0 |
0 |
0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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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上一年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成效
存在问题:一是主动公开内容不够全面、不够及时;二是政策解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还不够强,内容和形式不够丰富。
改进成效:一是通过安排专人管理,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同时也把握了公开时间,做到了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固定性工作长期公开。二是通过注重对政策背景、重要举措等方面的实质性解读,应用视频对话、图片解读的形式,加强和改进了政策发布解读回应工作。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存在问题:一是我镇信息公开培训和工作交流较少,整体质量和水平得不到明显提高和改善。二是公开方式和渠道不够多元化,信息公开质量不高,信息化水平亟待进一步提高。
改进措施:一是重点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要积极开展工作交流,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其他乡镇的工作交流,定期举办推进会和交流会,学习探讨研究多样化方式方法,提升内容水平质量。
二是加强督促指导,对照政府信息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工作要求,自查自检、立行整改,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和具体公开内容,严格落实“三审”制度,不断提高信息公开质量和效率,加强门户网站管理;持续推进政务公开专区服务,不断增强信息公开的便捷性实效性;完善村务公开内容、规范村务公开形式和程序、强化监督保障等措施,要基本实现村情村务为民所知、受民监督,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创新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手段,将政务服务高频事项服务指南、群众关切信息生成二维码,在政务公开专区上墙公示,方便群众扫码查询,利用政务公开专区宣传墙,全面推进“政务‘码’上知,服务‘码’上办”,在镇便民服务大厅,来办事的群众只要用手机扫一扫,就能获取想要的政府文件或者办理好事情。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