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政务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第三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组织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四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的执行以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每次公开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并及时将有关监督情况向本单位班子汇报。
第五条 采取多种形式,畅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干部、职工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设意见箱。广泛收集群众对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做好办理结果的反馈工作,以调动干部、职工和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