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公开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本单位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本单位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局部证明。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单位对受理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第七条 期限规定
第八条 监督措施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六安市烟草局电子政务和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