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切实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 来源:王截流乡 时间:2018-07-09 00:00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村、乡直各单位、各企业:

目前已进入盛夏时节,为切实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效防止劳动者中暑事件发生,现将《关于切实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霍安办〔2018〕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王截流乡党政办公室

2018年7月1日


关于切实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县直部门,县有关企业:

目前已进入盛夏时节,为切实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效防止劳动者中暑事件发生,切实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和全国总工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现就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高度重视高温中暑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严重影响,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对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防暑降温工作进行周密细致的安排部署,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规定,狠抓责任落实,最大限度地减少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严防高温中暑和高温作业引发各类事故,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二、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防暑降温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新媒体和企业、街道、社区、乡村的活动室、文化站、文化广场以及宣传栏等场所,指导劳动者了解防范高温中暑的基本知识和方法,积极开展培训和演练,增强自救、互救能力。

三、明确职责,加强监管

预防和处置高温中暑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高温、高湿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落实作业场所各项防暑降温措施;

(二)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防暑降温的科普宣传工作,加强高温中暑的医疗救治准备工作,督促相关单位规范开展对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

(三)人社部门要加强对高温作业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劳动者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资支付、高温津贴发放等情况;

(四)工会部门要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季节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挥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的作用,加强对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制止,对问题严重或拒不接受工会监督的用人单位,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五)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职业病防治、管业务必须管职业病防治、管生产经营必须管职业病防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结合夏季高温特点,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单位,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对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特别是露天作业场所和高温作业岗位防暑降温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

四、落实用人单位防暑降温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夏季作业特点,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强化防暑降温责任意识,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合理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的工作时间。同时,要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配齐通风或降温设备,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一)认真贯彻作业时间要求。依据县气象部门发布的当天天气预报信息,按照下列要求调整高温时段作业时间: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加班作业。

4.因生产工艺要求及应急抢险需要,不能按规定停止高温作业的,应落实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减少劳动者高温接触时间,同时做好防止高温中暑的应急准备工作。

(二)做好高温作业岗分级工作。对有高温作业的用人单位应进行高温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依据检测结果,按照国家标准《高温作业分级》的要求,对所有高温岗位进行分级。同时,依据分级结果,完善高温危害防护措施,规范发放从事高温作业劳动者的个体防护用品。

(三)做好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用品发放工作。对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省人社厅、安监局、卫生厅、总工会《关于我省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发〔2011〕34号)要求,以不低于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同时,用人单位要做好对从事高温作业劳动者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发放工作,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冲抵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四)做好防止高温中暑应急演练。各用人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认真研究制定高温中暑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演练,加大对作业人员防暑降温和中暑急救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好防暑降温的预防保障工作。

(五)做好从事高温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各用人单位应在高温天气来临前,对从事高温作业的所有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对高温作业职业禁忌证者(包括:未控制的高血压、慢性肾炎、未控制的甲状腺功能亢进症、未控制的糖尿病、全身瘢痕面积≥20%以上、癫痫)和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

(六)加强女职工特别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从事《高温作业分级》中的第三级、第四级作业。

五、做好防治高温中暑服务保障工作

(一)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预防高温中暑的宣传工作,督促企业开展对高温作业场所的检测和对从事高温作业劳动者健康检查。

(二)医疗单位要切实加强医疗救护一线力量配备,改善就诊环境和条件,加强对中暑患者的救治,对诊治的中暑病例要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

(三)在高温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并经职业病诊断相关单位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人社部门要及时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霍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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