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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文件解读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三流乡 发布时间:2021-09-13 10:39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2012年8月17日,《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的立法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来,安徽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迅速,无线电管理部门在服务党政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建设、保障无线电安全等方面作出了突出成绩。同时,也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一是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于1993年颁布,距今已近二十年,亟需出台符合我省实际的地方性法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二是无线电频率资源结构性供需矛盾突出,频率资源日益短缺。三是非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时有发生,有害干扰逐年递增,严重威胁无线电安全。四是人民群众对电磁环境和无线电安全的敏感度越来越高,对非法干扰、问题无线电发射设备、无线电安全隐患和电磁环境恶化的容忍度越来越小,需要用法律手段对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和正当权益加以保护。 《条例》就是在这种背景下颁布的。 《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推进我省无线电管理法制化进程、促进无线电管理事业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请《条例》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共八章四十七条,对无线电管理机构职责、无线电频率管理、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无线电安全、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作了详细和明确的规定,基本涵盖了无线电管理主要工作。归纳起来,《条例》有三个方面的特色:一是对派出机构职责、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和销售管理等内容作了规定。二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在实际工作中不便于操作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三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电磁辐射环境防护、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共建共享、应急无线电通信指挥网络建设、手机屏蔽器管理等热点问题,《条例》中都做出了具体反映和明确规定,有些在全国尚属首次,维护了公众利益,促进了社会和谐。

三、《条例》中对政府各部门所应承担的无线电管理职责是如何划分的,便民高效原则在《条例》中有哪些具体体现?

《条例》第五条对政府各部门承担的无线电管理职责做出了详细规定: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设区的市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安全、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线电管理的有关工作。

《条例》明确了省、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行政管辖区域内按照权限行使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减少了行政许可和执法过程的中间环节。此外,《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管理部门,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以上两方面有助于无线电管理机构更好地履行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这些都是"便民高效"原则在《条例》中的具体体现。

四、《条例》中对促进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站址等资源的利用有哪些具体规定?

随着公众移动通信事业的飞速发展,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站址等资源越来越稀缺,共建共享已成为移动通信基站建设的必然趋势。《条例》第六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四条对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共建共享作了指导性、引导性规定,无线电管理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无线电台(站)址专项规划,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鼓励和支持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共建共享。目前,我们正在抓紧研究制定促进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共建共享和优化配置的相关细化措施。

五、请简要介绍《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近年来,电磁辐射污染问题已成为广大社会公众所关注的焦点。保护电磁环境,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是无线电管理机构的重要职责。《条例》对电磁辐射防护和电磁环境保护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一方面明确了责任主体,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建立电磁环境监测和评估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无线电电磁状况。另一方面,针对目前人民群众对电磁辐射尚缺乏客观科学认识的情况,条例第二十七条特别强调"应当加大无线电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向全社会普及无线电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无线电安全意识"。

六、违反《条例》规定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为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和权威性,震慑违法行为,《条例》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第四十条列举了无线电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采取的措施,新增"对擅自占用无线电频率、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实施技术措施予以制止;对非法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等证据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内容,以便及时制止或终止违法行为。

《条例》还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发送、接收与其台(站)用途无关的信号,或者利用无线电设备非法截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公共安全以及单位和个人信息,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设备、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无线电发射设备维修者擅自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性能和主要技术参数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处罚金额最高不超过五千元相比,《条例》提高了行政处罚额度,增加了违法成本,有助于减少违法行为发生。下一步,我们将以《条例》的贯彻实施为契机,开展系列专项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活动,严肃查处擅自使用频率、非法设置无线电台站等违法行为,确保各类合法台站安全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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