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2020-12-24 13:47   浏览量: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民生办〔2016〕1号)和六安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六安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民社救字〔2016〕1号)、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霍邱县农村五保户就医暂行办法的通知》(霍政办〔2010〕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救助对象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二)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户);

(三)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

(四)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因医疗费用支出超出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五)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救助病种

(一)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重点救助对象,不设病种限制。

(二)对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须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是:严重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等恶性肿瘤;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冠心病(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癫痫、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矽肺病以及其它特殊病种。

三、救助标准和办法

对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的,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等(以下简称各种保险)报销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之内发生,且在城镇居民(职工)医保和新农合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之内产生的医疗费用,即新农合或城镇居民(职工)医保结算后可报销费用减去已报销金额,下同),按照以下标准和办法进行救助:

(一)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不限病种救助

1. 对特困供养人员患病住院治疗的,按规定享受新农合报销补偿后属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费用,由县财政、民政、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共同分担,给予全额救助,其分担比例为:县财政承担12.5% ,县民政承担50%,乡镇承担12.5%,定点医疗机构承担25%。

2. 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患病住院治疗的,按规定享受城镇医保报销补偿后,对属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给予90%救助。

(二)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对象按病种实行分类分档救助。

对城乡低保对象不设病种限制,患重特大疾病的给予重点救助;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须是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

1、重特大疾病救助。重特大疾病主要是指患严重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恶性肿瘤、艾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重性精神疾病、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等。对城乡低保对象患上述重特大疾病住院、门诊治疗的,救助比例为新农合或医保统筹范围内报销补偿后,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给予70%救助,当年累计救助总额封顶线为1万元;对城乡低收入群体患上述重特大疾病住院、门诊治疗的,救助比例为新农合或医保统筹范围内报销补偿后,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给予20%救助,10000元以上的给予25%救助,当年累计救助总额封顶线为4000元。

2、常见一般病种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患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塞)、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炎、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癫痫、帕金森氏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强直性脊柱炎、股骨头坏死、骨与关节结核、硬皮病、银屑病、普通肺结核、抑郁症等其他常见一般病种住院治疗的,救助比例为新农合或医保统筹范围内报销补偿后,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给予25%的救助,1万元以上的给予30%的救助,年累计救助总额封顶线为4000元。对城乡低收入群体患耐多药肺结核、脑梗死、I型糖尿病、冠心病(心肌梗塞)、甲亢、唇腭裂、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癫痫、晚期血吸虫病、矽肺病等住院治疗的,新农合或医保统筹范围内报销补偿后,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给予15%救助;10000元以上的给予20%救助,当年累计救助总额封顶线为3000元。

3、器官、骨髓移植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因器官移植、骨髓移植在新农合或医保统筹范围内报销补偿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在10万元以上的,经集体研究给予一次性3万元救助;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城镇职工大额(病)救助对象因器官移植、骨髓移植在新农合或医保统筹范围内报销补偿后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经集体研究给予一次性2万元救助。

4、城乡低收入群体规定以外病种按个人自付医药费用救助。

对城乡低收入群体患规定以外其他病种住院治疗的,新农合或医保统筹范围内报销补偿后,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在2万元以上的给予10%救助,3万元以上的给予15%救助,当年累计救助总额封顶线为3000元。

5、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的医疗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按照原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版)〉的通知》(皖卫农〔2010〕34号)确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动态调整的费用定额×20%)执行。

(四)城镇职工大病患者按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实施救助。

对凡纳入城镇职工大额(病)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的,或患特殊慢性重特大疾病(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治疗、血友病、重性精神病、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的门诊费用,对医保统筹范围内报销补偿后,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在3万元以上(包括3万),当年一次性累计救助3000元;在4万元以上(包括4万),当年一次性累计 救助4000元;对医保统筹范围内报销补偿后,个人自付部分费用达不到3万元的,不予救助。

(五)重特大病应急救助。经医疗机构和新农合或医保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病患者,因无力看病或无力支付住院治疗费用及其它特殊困难的,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应急周转金”给予一次性重点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

(六)医前救助。对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因患重大疾病无力住院治疗的,凭本人申请、医院出具加盖公章的病历证明、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通过村(居)委会、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批给予1000元的医前救助。

(七)医中救助。对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期间,因无力继续住院治疗的可申请医中救助,凭本人申请、医院加盖公章的住院病案首页或病历证明、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通过村(居)委会、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批,根据患者住院治疗期间已产生的费用给予适当救助。

(八)资助参合参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参加新农合或医保,其中对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及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参保资金;对其他救助对象,视财力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参保资金 。

(九)医疗救助起付线。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取消医疗起付线;对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医疗起付基础线设为1000元。

四、救助对象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通过“一站式”即时结算。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凭户口本、身份证、城乡低保证或农村五保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出院结帐时,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先行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县民政部门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数据信息,认真核对申请对象身份,并及时与其结算所垫付资金。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

(二)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大重病患者、城镇职工大额保险救助对象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通过上报审批打卡发放。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提供以下各项材料和相关证件:?个人申请书;?患者身份证、户口本(含公安部门加盖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本年度加盖公章的住院病案首页或出院小结的原件或复印件;④加盖公章的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职工)医疗保险报销单原件;⑤加盖公章的所住医院一次或多次医药费收据原件或复印件(总费用要与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总金额一致);⑥患者二寸照片2张;

以上材料和相关证件备齐后,由申请人或家庭其他成员将全部材料和证件提交到乡镇民政办;民政办在接到申报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填写《霍邱县乡(镇)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并由村、社区、乡镇分别签出审核意见后,由乡镇汇总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在接到申报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县级财政部门接到同级民政部门的审批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金融机构,通过财政惠民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乡镇民政办要及时通知申请人到金融机构领取医疗救助金,并规范城乡医疗救助档案管理,做到相关材料齐全。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做到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乡镇民政办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五、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县级财政要根据测算资金需求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足额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实施过程中的缺口部分,由县级财政及时予以弥补。

(二)县级财政部门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和定点医疗机构为救助对象先行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县民政部门商县财政部门后,由财政部门定期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定点医疗机构资金专户,并通知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其余医疗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

六、组织实施

(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主管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民政部门应加强医疗救助和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政策衔接,适时做好“一站式”管理服务,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方便困难群众。  

(三)县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

(四)县卫计委、人社等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参合参保的相关工作,协助、配合民政部门完善“一站式”管理服务和做好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五)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七、有关要求

(一)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申请医疗救助其住院应本着就近就地的原则,首先选择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就诊。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应履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转诊或备案手续。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把关,加强对医疗救助对象(特别是农村五保户和城镇的“三无”人员)的监管,确保救助真实对象。县民政、财政、卫计委(县合管中心)和人社等部门要抽调专人,每季度末对全县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实施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对擅自开具与病情无关的药品以及违规使用特殊救助对象证件住院治疗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除追究相关医务人员的责任外,违规救助资金由民政局报送县财政局直接从该院当年度医疗救助资金中扣除。

(三)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四)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或延误救助时限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民政部门必须如数追回,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六)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积极开展慈善援助。

(七)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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