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申请。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及证明材料,并填写《霍邱县乡(镇)农村五保供养档案》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审核审批表》。
(2)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在《霍邱县乡(镇)农村五保供养档案》中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全面审查乡镇(区)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动态管理。乡镇(区)人民政府要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应保尽保。按程序对供养对象开展核查认定,并适时调整,对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区)人民政府,由乡镇(区)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供养对象实行县、乡镇(区)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乡一柜,一村一档;县民政部门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并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