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乌龙镇宅基地申请条件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乌龙镇 时间:2024-03-15 09:55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1.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的;

2.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3.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包括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口;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标签: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