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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开发】霍邱县公益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2020-09-29 10:08   浏览量: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和省市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决策部署,全力推进就业扶贫,充分利用脱贫攻坚、环境治理、乡村振兴、生态保护等工作中释放出的公益岗位,着力做好公益岗位与弱劳动力贫困户的精准对接,激发贫困人口内生动力,夯实稳定脱贫的基础,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岗位是以安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主要目的,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岗位。我县设以下3类15种公益岗位:

(一)管理服务类岗位(8种)

1.保洁,主要任务为打扫乡村环境卫生;

2.保绿,主要任务为看管维护公共绿化;

3.保安,主要任务为社会治安巡逻协管;

4.护林,主要任务为公益林、生态林看护;

5.护路,主要任务为交通协管及简单的道路养护;

6.护水,主要任务为农田水利设施看管维护;

7.护光伏电站,主要任务为光伏电站看管维护;

8.防火,主要任务为秸杆焚烧、公共场所安全用火。

(二)政策宣传类岗位(3种)

1.党的方针政策宣讲员,主要任务是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十九大精神等。

2.移风易俗宣传员,主要任务是倡导乡风文明。

3.扶贫政策宣传员,主要任务是宣传扶贫政策。

(三)脱贫互助类岗位(4种)

1.孤寡失能老人照料,主要任务是对孤寡失能老人的日常生活进行辅助性照料。

2.留守儿童照料,主要任务是对留守儿童的日常生活进行辅助性照料。

3.重度残疾人照料,主要任务是对重度残疾人的日常生活进行辅助性照料。

4.重度精神病人照料,主要任务是对重度精神病人的日常生活进行辅助性照料。

第三条  弱劳动力主要指超过60周岁、年龄偏大、体力偏弱,但仍然能够从事一定劳动的对象或年龄在16-60周岁之间,因病因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对象。弱劳动力贫困户,是指家庭主要成员为弱劳动力,家中产业尚不达标、家庭成员尚未就业的贫困户。

第四条  建立计划管理制度。公益岗位开发应遵循“因事设岗、适度开发、按需定员”的原则,乡镇做好弱劳动力、乡村公益事务需求调查摸底工作,县人社局、扶贫办根据全县摸底情况提出公益岗位开发计划,报县扶贫开发领导组审定后下达开发计划。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下达的计划,开发具体公益岗位。

第五条  建立政策倾斜制度。公益岗位优先安置未脱贫的弱劳动力就业。在弱劳动力充分就业、公益岗位仍有空余的情况下,可以按“零就业”的未脱贫户、产业规模较小的未脱贫户、极易返贫的脱贫户的顺序进行安置。已建设户用光伏电站的“三无”贫困户、已享受低保五保政策的贫困户、已在产业就业基地转移就业的贫困户、产业到户补贴已达上限的贫困户、已稳定脱贫的贫困户,原则上不再安排公益岗位。

第六条  建立双向选择制度。各乡镇、行政村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村民会议、张榜公布、入户宣传等形式,及时向贫困户宣传政策、推介公益岗位。贫困户在知情、自愿的基础上,提出申请,经村支两委核查、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级公示、乡镇审核、乡级公示、县级备案等程序确定上岗人员名单。公益岗位上岗人员出现变动时,应及时报县人社部门备案。

第七条  建立以劳定酬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各岗位具体职责、工作任务,根据职责任务、劳动强度提出各岗位的补贴标准,每岗每月补贴原则上在200元左右,人社部门另行给予公益岗位就业补助。乡镇将本地岗位计划、上岗人员、补贴标准上报县人社局,县人社局初审后报县扶贫领导组审定。公益岗位补贴所需资金,贫困村从村集体光伏电站等产业收入、环境综合治理等项目中列支,非贫困村由县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方式予以补贴,补贴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公益岗位补贴由乡镇人民政府打卡发放至个人账户。

第八条  建立协议服务制度。乡镇或行政村与上岗人员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公益岗位的职责任务、劳务报酬、绩效管理等内容,协议一年一签订。

第九条  建立岗前培训制度。确定上岗位人员签订协议后,各乡镇组织岗前培训,重点培训公益岗位政策、公益岗位职责、劳动技能知识、绩效管理办法等内容,确保顺利上岗。

第十条  建立职责公示制度。各乡镇在公益岗位所在地树立公益岗位公示牌,公示该岗位的具体职责任务、上岗人员姓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各乡镇、行政村在政务公开栏中公开本地公益岗位的职责任务、上岗人员姓名、劳务报酬、绩效管理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建立绩效管理制度。各乡镇要制定公益岗位绩效管理办法,对公益岗位人员在岗情况、履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无正当理由完不成任务的,扣减当月岗位补贴,并加强思想教育,督促其尽快完成任务,对长期完不成任务、又拒不改正的,扣减所有岗位补贴直至解除协议。要创新绩效管理办法,引进群众评价、积分管理机制,将群众满意度折算成上岗人员的个人积分,对群众评价好、个人积分高的人员,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并在第二年签订服务协议时让其优先选择公益岗位。

第十二条  建立督查检查制度。县人社、扶贫部门要加强公益岗位的督查,重点检查违规进人、只领补贴不上岗、找人“顶岗”等问题。县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公益岗位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虚报、冒领、骗取岗位补贴的单位和人个,一经查实,要追回补贴资金,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县人社部门商扶贫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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