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县直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义务兵和重点优抚对象的优待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省市有关要求和霍邱县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有关规定,现就我县2019年度义务兵优待金和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待对象
1、2017、2018年两年度入伍的城乡义务兵(含2017年、2018年两年度入伍的在校大学生);
2、2017、2018年度入伍的高原条件兵;
3、在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简称“三属”);
4、在乡复员军人、在乡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在乡享受国家补助待遇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5、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的残疾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必须是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的人员)。
二、优待面
1、现役军人义务兵(含在校大学生、高原条件兵)100%优待;2、在乡复员军人100%优待;3、在乡“三属”50%优待;4、在乡残疾军人20%优待;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享受国家补助待遇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2%优待。
三、优待标准
根据《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参照指标的通知>的通知》(皖民优函〔2015〕234号)要求“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参照指标由农民人均纯收入调整为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的标准发放。若上年度的发放标准低于上上年的,按上上年度标准发放。”2017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是11160元/年,2018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是9491元/年。按照以上文件规定,2019年按照上上年度(2017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100%发放,即11600元/年,保持上年度的发放标准不变。
1、城乡义务兵11600元/年;
2、高原条件兵23200元/年;
3、为立功受奖家庭增发优待金分别是一等功3480元/年、二等功1740元/年、三等功580元/年;
4、在乡复员军人、在乡“三属”5800元/年;
5、在乡残疾军人、在乡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国家补助待遇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4060元/年。
四、优待方式
(一)义务兵优待金发放
1、农村义务兵优待金发放。县征兵办公室提供征兵花名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优待政策核实优待人数,会同县财政局测算各乡镇应承担的优待金数额,报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统筹优待金计划。根据霍政〔2007〕42号文件规定,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按乡镇统计年报表人口人均7元的标准计算,从各乡镇财政支出包干基数中切块,通过县惠民补贴资金发放渠道统一打卡发放。高原条件兵优待金由县财政保障。
2、城镇义务兵(含城乡高原条件兵)发放。县征兵办公室提供征兵花名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现行优待政策核定优待人数和优待金,报经县政府批准,列入当年财政预算,通过县惠民补贴资金发放渠道打卡发放。
3、增发优待金发放和奖励金发放。为荣获一、二、三等功义务家庭增发的义务兵优待金由县财政局打入县退役
军人事务局账户,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统计名单审核后统一打卡发放。荣获优秀士兵和一、二、三等功的奖励金由县财政局打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账户,义务兵亲属持部队喜报和领款人身份证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待抚恤股领取或送到家。
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生应征入伍的义务兵优待金发放。
高校在校生被批准入伍后,由批准入伍地按照当地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发放。
(二)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
在乡复员军人、在乡“三属”、在乡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在乡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优待金发放。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纳入县财政预算,由乡镇人武部、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站、财政所(分局)核准人数,按照全县统一的优待面和优待标准,做好测算、评定和兑现工作,并在兑现前做好公示工作。
五、兑现时间和要求
全县优待统一兑现时间为8月30日之前结束,兑现工作结束后,各乡镇、开发区要在9月底之前将优待兑现花名册和优待工作总结报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待抚恤股,抄送县财政局,以便汇总上报。兑现期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适时对各乡镇的优待兑现工作进行督查,并纳入双拥工作考评,确保以县和乡镇统筹的优待工作同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