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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派驻乡镇、开发区(现代产业园)公务用车管理的规定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机关事务中心 时间:2024-05-06 09:13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开发区(现代产业园)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公务用车行为,提高公务用车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厉行勤俭节约,根据省、市、县相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县乡镇、开发区(现代产业园)公务用车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霍邱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邱车组[2016]5号)、《霍邱县公车服务中心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邱车组[2016]102号)规定,各乡镇、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由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派驻公务用车1辆、驾驶员1名,纳入县公车服务平台统一管理,由乡镇、开发区(现代产业园)按照公车使用规定内部调剂使用,每次用车均应通过平台按流程申报。

第二条  各乡镇、开发区(现代产业园)公务用车保障范围为其政府所在地5平方公里(四至边界由乡镇、开发区、现代产业园在报审方案中具体明确)之外、省内的公务出行,严禁超范围用车。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省外出行原则上不安排公务用车,特殊情况确需跨省长途行驶的,须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条 根据《霍邱县公车服务中心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邱车组[2016]102号)、《霍邱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公务用车驾驶员管理制度》规定,乡镇、开发区(现代产业园)应切实负起属地管理责任,按照“谁申请、谁使用,谁使用、谁负责”原则,按规定流程申报使用公车,并做好公务用车及驾驶员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乡镇、开发区(现代产业园)公务用车原则上为“一事一申请”,县内申请用车时长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任务结束,应及时在手机终端结束任务,对于不及时或超期结束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及后果的,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条 各乡镇、开发区(现代产业园)公务用车驾驶员要严格按照《霍邱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公务用车驾驶员管理制度》规定依法依规使用公务用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严禁公车私用或转交他人驾驶,严禁绕道或办理与执行任务无关的事项,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影响,由用车人及驾驶员本人负责。

第六条 各乡镇、开发区(现代产业园)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定点停放制度(驻地党委政府大院),不得擅自将公务用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以外的地方。执行任务过程中,停车应选择符合规定的停车场所,不得停留在风景名胜区、私人会所、娱乐场所等地,一经发现严肃处理,造成车辆损坏及丢失等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第七条 各乡镇、开发区(现代产业园)公务用车和驾驶员工作日期间原则上应常驻乡镇、开发区(现代产业园),严禁将公车作为上下班交通工具。法定节假日公务用车一律在驻地乡镇、开发区(现代产业园)党委政府大院封存停驶,特殊情况应急公务出行应按规定执行用车报备制度。

第八条 各乡镇、开发区(现代产业园)公务用车驾驶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公务用车调度系统,保持车辆、手机终端正常稳定运行,保证手机24小时处于开机状态,不得无故关机或拒接电话。

第九条 根据《霍邱县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邱车改组[2016]102号)规定,县纪检监察机关、县效能办和县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将定期通过公务用车监督管理平台,对派驻到乡镇、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的公务用车订单和行驶轨迹进行检查比对,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规使用公车、规避平台监管等行为,将移交县纪检监察部门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各乡镇、开发区(现代产业园)和县直有关单位保障基层公务出行租赁新能源汽车的使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霍邱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2024年4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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