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要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该公开的一律公开,不宜公开的要严格保密。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 责任追究遵循公正、公平、实事求是原则,坚持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县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全局干部职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工作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各项制度不落实,造成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三)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四)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造成一定后果的;
(六)在依申请公开工作中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七)未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或未执行保密审查程序而产生不良影响和一定后果的;
(八)违反规定收费的;
(九)对被评议后群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十)干扰、阻挠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造假、隐瞒问题的;
(十一)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分管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违反政纪规定的,移送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