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统计制度。
第二条 政务信息统计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其他股室协助办理。
第三条 政务信息按条计算,如为文件形式,一份文件记为一条信息,部分内容公开的文件也记为一条信息;如为报告形式,一份报告记为一条信息;一条信息以多种形式公开的,不重复计算。
第四条 局机关各股室负责本股室的统计管理,具体承担确定名单、布置任务、收集并报送数据等工作,负责做好本股室统计分析,具体承担数据收集、审核、上报等工作。
实行年度统计制度,办公室于年度终了的一个月内,对各股室报送的政务信息进行全面统计并进行分析。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