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政务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全面掌握我站政务公开年度工作情况,强化督促检查,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霍邱县砂石管理站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霍邱县砂石管理站负责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有关砂石管理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在每年1月25日前,将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每年1月30日前在霍邱县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布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六条 在编制本单位的年度报告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内容、方式、程序及时间编制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
(二)弄虚作假,不真实反映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年度报告的。
第七条 本制度由霍邱县砂石管理站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