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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砂石管理站政务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砂石管理站 发布时间:2021-08-17 10:09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县砂石管理站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能够准确一致地发布信息,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我站信息公开领导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各科室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范。

第三条  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相应机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机关单位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一)发布信息前,知道该信息涉及其他机关单位的;

(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单位,但相应机关单位已发布的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第四条  通过信息发布协调,机关单位应当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一)信息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二)信息的公开属性;

(三)信息发布的主体;

(四)信息发布的途径;

(五)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第五条  涉及机关单位为同级行政主体的,则各机关单位都是发布协调的责任主体,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协调。涉及机关单位分属于不同级别的行政主体的,较低级别的行政主体可报请其上级机关参加协调。

第六条  相应机关单位对信息发布的内容意见不一致,但信息内容可以根据机关单位权限作区分的,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办理。

第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发布协调,有关工作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处理的时限要求。           

第八条  机关单位之间开展本规范所指的发布协调工作时,可以通过公函、会议等形式进行。经协商一致后,发布协调的结果可以通过书面等形式确定。

第九条  机关单位发布信息依照国家或者市政府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条  依照国家或法律、法规、规章未经批准擅自发布的,按照本规范应当进行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的,经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发布信息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责任,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霍邱县砂石管理站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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