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储备糖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省级储备糖储备库资质条件》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粮食物资储备中心 发布时间:2020-06-11 11:04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安徽省省级储备糖管理暂行办法

 

 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储备糖(以下简称储备糖)管理,确保储备糖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调控市场作用,参照《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备糖,是指省政府为实施市场调控、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而储备的成品白砂糖。
  第三条 从事储备糖管理、监督、储存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省级储备糖的行政管理,对省级储备糖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有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省级储备糖各项业务管理制度,按照既定的储备糖总量计划,组织实施储备糖收储和轮换,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负责储备糖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编制、申领及使用管理。

对承储单位收储储备糖占用资金所付银行利息、仓储成本和管理支出等费用,省财政给予一定额度的承储补贴。省财政厅负责安排和管理储备糖财政补贴资金,并会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监督检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储备糖的市场调控管理,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拟定全省储备糖的计划,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五条 储备糖采购资金由承储企业自行解决

    第六条 有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支持和配合储备糖管理工作,按有关要求择优推荐地方承储单位,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落实储备糖计划,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七条 承储单位负责储备糖在库管理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监督,并严格执行储备糖计划等有关管理规定,及时报送储备糖的监测信息及业务、财务报表和报告,及时办理储备糖财政补贴申领等有关事项,在规定的承储期内确保储备糖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

 

第三章 入储管理

 

第八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合理布局、储存安全、便于管理和监督的原则,通过各地推荐方式,从具备条件的承储库中择优选择规模大、资质好、管理优的企业作为储备糖承储单位,并参照其实际承储能力下达入储计划。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与承储单位签订储备合同。

第九条 储备糖计划下达后,承储单位应按时保质保量落实,不得调整、更改、拒绝或拖延计划。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需按程序报批。

第十条 储备糖收储由承储单位自行采购并入库。

第十一条 储备糖入库时,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对储备糖数量、质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质检机构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储备糖收储入库数量超出计划的部分一般应控制在1以内。因特殊情况超出上述比例时,由承储单位提出建议,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复。

 

第四章 在库管理

 

第十三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建立储备糖信息化监测系统,对承储单位的管理信息进行监测。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台账,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填报有关监测报表,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有关信息,不得虚报储备糖数量。

第十四条 承储单位应将储备糖与企业经营糖和其它物资分开存放,实行专仓或专垛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不同年份、不同品种的储备糖应分垛堆码,不得自行变更储备糖储存地点。
    第十五条 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动用储备糖,不得擅自串换储备糖品种。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应急工作机制,严格在库管理,确保储备糖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储备糖对外进行担保或清偿债务。承储单位转变经营主体或进入撤销、解散、破产程序时,应提前1个月书面报告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省财政厅。

 

第五章 轮换管理

 

第十八条 储备糖轮换原则、出入库时机、进度,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确定。
    第十九条 储备期内,承储单位因生产经营和保证储备糖品质需要,在不影响市场调控的前提下,可以提出轮换申请,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准后进行轮换。

第二十条 储时间半年轮换一次。储备期满前1个月内不得轮换。在不影响保质储存和调控投放的前提下,年度轮换数量原则上不能超过库存总量的30%

第二十一条 承储单位在收到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储备轮换核准10天内,按照轮换的相同数量组织补库,质检机构对补库糖进行数量、质量检验,保证储备糖的数量真实和质量合格。

 

第六章 出库管理

 

第二十二条 储备糖储备期为1年。储备糖储备期满必须出库时,由承储单位按照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达的出库通知和出库计划自行进入市场销售。出库时发生的盈亏由承储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由于突发事件或其它原因,储备糖需移库的,承储单位提出移库计划申请,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承储单位要严格执行储备糖收储、出库、轮换、移库计划,及时入库或出库储备糖,不得拖延。

 

第七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 储备糖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及食品安全标准,是本榨季生产的符合国标一级或一级以上的白砂糖质。

第二十六条 质检机构在收到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委托检验申请后,对储备糖数量、质量及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在储备糖全部入库前检验完成,检验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检验后3个工作日内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承储单位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七条 质检机构应对储备糖检验结果负责,确保检验结果公正、科学、准确。

承储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反映,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储备糖在规定期限内质量问题,承储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质量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省财政厅应加强对承储单位执行本办法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储备糖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储备糖收储、销售、轮换及动用等计划执行情况。
  (三)调阅储备糖管理有关资料、凭证。
  第三十条 承储单位对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九章

 

第三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省财政厅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扣减承储补贴资金,直至取消承储资格。
  

第十章

 

第三十 本办法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省级储备糖储存库资质条件

 

参照《中央储备糖储存库资质条件》,结合我省实际,对安徽省省级储备糖储存仓库的库房建筑结构、环境条件、库房条件、设施设备、库房管理等作出如下规定和要求:
    一、糖库储备规模和吞吐能力
    仓库应为设计总储存规模应在2000吨以上,日入库能力不低于500吨、出库能力不低于500吨,综合日吞吐能力不低于1000吨的专用食糖储备库。
    二、糖库环境

(一)仓库位置和交通

储存仓库要地处交通便利、调度灵活、辐射能力强和安全经济的地区,有较强的中转、装卸、调运能力,且地处食糖主销区和交通枢纽城市。

(二)库区环境条件

储存仓库周围现状和规划均无污染型、易燃易爆型、危险型等工矿企业和仓库;库区内不应兼营、生产、存放有碍卫生的其他产品

储存仓库地面的整体标高要高于其周围地区地面的平均标高。库区应供水充足,能够满足消防和生活用水的需要。排水系统完善通畅,具有抵御洪水灾害的能力。

仓库内库区、生活区、生产区严格分开,并有严格的界线。库区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无污染物、杂物、杂草等;路面平整,无积水,无裸露地面,绿化面积的比例符合当地要求。

库区路面的荷载能力要与仓库的吞吐能力相匹配。

三、库房设施

(一)库房建设

库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或砌体结构;储存仓库库房主体结构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符合GBJ16的规定;库房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和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GBJ16的规定。

库房的室内地坪应高于库区地坪;库房屋面的防水等级不应低于级,符合GB50207的规定;库房室内地面应有防潮层,淮河以南地区库房室内墙面应有防潮面层。

库房的门窗应为密封门窗,且开启灵活,整体密封、防潮、隔热效果良好。
  (二)库房设施设备

库房设施设备及所使用的材料应与库房面积和吞吐能力相适应,同时应符合食品卫生、消防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垛底应用垫木、垫板、石条等作为通风垛底,高度不应低于10公分,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铺设相应的苫垫物;库房应配备不低于每小时30公斤除湿量的除湿设备,并配备4台以上排风扇;每间库房配备的温湿度仪不应少于4个,且应有技术监督部门定期检验的合格报告。

有与吞吐能力相匹配的传送带、吊机、叉车等吞吐作业所需的设施设备;检重衡器数量充足,并应有技术监督部门定期检验的合格报告;应配备出入库信息化系统和在线监控系统。   

     四、库房管理
  (一)省级储备糖不应与其他商品混存
  (二)糖垛布置。墙距不少于0.8米,垛距不少于1米,柱距不少于0.3米,顶距不少于0.5米(平顶库高度以不影响垛顶通风和检查为宜),灯距不少于0.5米,主通道不少于2米。糖垛的每垛占地面积不宜超过100平方米,地面实际存放数量应小于设计承载能力。
  (三)糖垛外观。包口向里,层次批次清楚,垛面平整,上下一条线,整齐美观。应在相对统一、明显的位置悬挂省级储备糖统一垛卡,垛卡的内容应包括入库时间、天气、品种、质量、包装、规格、件数、重量、高度等,应保证垛与卡、卡与账的完全相符。
  (四)库房内应干净整洁无杂物,地面和糖垛不应有散落的糖粒、灰尘,应采取措施防虫防鼠。
  (五)库内温湿度控制。温度在30 °C以下时相对湿度不高于70%,温度在35° C以上时相对湿度不高于65%
    五、库房消防和安全
    库房火灾危险类别属于戊类,库房消防应符合SBJ09的规定;应有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防范措施及各种情况下的紧急预案;有严格的库区火种管理制度,库内严禁吸烟,并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有完善有效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和器材,并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的有关管理规定;库房应有完善的避雷设施,并应有有关部门定期检验合格的报告;用电线路和用电设备无老化、缺乏检修等现象,配电设备的容量要与仓库用电机械设备的负荷相匹配,库区无架空配电线路;各种用电设施设备应有明确的操作规程;仓库有健全的安全保卫制度,并有专职安全保卫人员
    六、管理人员
    配备足够数量的、经过培训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从事在库管理工作。员工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每年进行一次例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做临时健康检查,凡患有影响食品卫生的疾患者,应调离本岗位。员工应保持个人清洁,不得将与生产(作业)无关的物品带入仓库。有若干人员熟悉计算机的基本操作。
    七、企业信用
    应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度。应无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漏税、欠税等情况;在司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三年内应无违法记录;财务状况良好,能够提供银行信誉担保或其它方式担保,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应对储备糖的数量完整、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承担管理责任。

  八、文件与记录
  (一)储存仓库应建立以下管理文件。仓库岗位责任制;食糖在库保管养护办法;仓库货物出入库管理规定;仓库商品账登记管理规定;仓库卫生管理规定;在库物资管理规定;仓库布局平面图;省级储备糖垛位图;库区及周围地区平面图;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业务流程操作程序;财务管理和商品入出库管理制度。
  (二)储存仓库应建立以下相应的储存管理文件记录。省级储备糖台账记录;省级储备糖入库重量抽检过磅记录;省级储备糖垛卡记录;省级储备成品糖入库质量检测记录;库内温湿度检测记录;库内吸潮及通风记录;库内储备糖检查情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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