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确保各行政机关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是指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制度。
第三条 本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公开由本级制作、形成或与应急管理工作相关的,并经审查通过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按照规定,属于本局机关及下属单位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局机关及下属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六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应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七条 本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布本级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八条 本局机关及下属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照《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该政府信息公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各项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