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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召开城区非电网直接供电主体用电价格政策宣讲会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1-09-16 15:57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2021年9月2日下午,霍邱县城区非电网直接供电主体用电价格政策宣讲会在县住建局三楼房管中心会议室顺利举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房产管理中心,县供电公司共同组织召开了本次宣讲会。霍邱县城区各供电主体负责人共3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传达学习了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文件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用电价格的通知》(皖发改价格〔2021〕425号)文件精神,现场讲解了非电网直接供电主体用电价格优惠政策及物业服务收费等政策规定,解答了相关供电主体的疑问。

会议明确,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供电主体(简称“供电主体”)负责供电、计量收费的电力用户属于非电网直接供电的终端电力用户(简称“终端用户”)。供电主体应按照终端用户用电电压等级对应的目录电价收取电费,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供电主体自用电费由自身承担。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供电主体应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不得通过电费向终端用户分摊。

会议要求,供电主体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终端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按终端用户对应电压等级的目录峰谷分时时段、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终端用户安装非峰谷分时电表的,按照“终端用户用电电压等级目录平段电价+上浮幅度”确定终端用户用电价格,其中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5%,鼓励有条件的供电主体不上浮或少上浮。供电主体执行非峰谷分时电价、行业平均电价、居民合表电价的,按照终端用户用电电压等级对应的目录平段电价、行业平均电价、居民合表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对确不具备安装计量设施条件的终端用户,供电主体在合理扣除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量后,剩余电量可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公平约定,价格按照终端用户用电电压等级对应的目录平段电价执行。

会议指出,供电主体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对终端用户是移动通信基站的,供电主体不得让其承担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等费用。

会议强调,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要按照省、市通知要求,以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公司等供电主体为重点,全面开展清理用电不合理加价,规范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用电价格工作“回头看”,查缺补漏,全面排查落实电价优惠政策中的违规行为,及时受理涉及供电收费的投诉举报,确保国家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对提醒告诫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供电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严惩,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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