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霍市监稽罚〔2020〕17号 |
霍邱县西湖元壮米业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
霍邱县西湖元壮米业有限公司 |
91341522559229471U |
朱定奎 |
当事人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
主动履行2020年8月5日 |
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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