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县统计局电子政务建设工作,促进电子政务健康发展,保证电子政务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信息的安全保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统计局成立电子政务领导小组,负责管理本局电子政务工作。
第三条 县统计局的电子政务工作主要包括网络管理、办公系统管理、网站信息管理、其他业务系统管理等。
第四条 网络管理员职责:做好计算机及网络系统维护管理工作;负责系统软件的安装、维护、调整及更新;负责系统备份和网络数据备份。
第五条 县统计局外网和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网是县电子政务外网的一部分,属于非涉密的政务外网,各联网单位不得将涉密计算机设备和网络接入本网,不得在县电子政务外网上传输、处理或存储涉密信息,不得再通过其他线路联接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外部网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县统计局外网和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县统计局外网和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网查阅、复制、制造和传播非法信息。
第七条 县统计局的计算机应用系统主要由局内外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网站和局信息共享系统VPN、县政府网文电交换系统等组成。
第八条 县政府网文电交换系统由办公室负责文件收发人员管理。
第九条 县统计局网站由县统计局数据管理中心统一建设,上网信息应符合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上网信息管理遵循“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条 除县统计局数据管理中心授权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登陆县电子政务网主、辅节点、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严禁发生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区电子政务网的行为。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帐号和密码,并对用户帐号及数据的安全负责。
第十二条 严禁在单位网络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推荐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发现计算机病毒或“黑客”袭击时,应立即断开网络连接,停止使用,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联网计算机上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
第十四条 网络管理员应定期检查网络及业务系统运行情况,做好日常运行登记,对需要备份的数据及时做好备份。遇突发、重大事件应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 局系统所有计算机仅限于为业务和管理工作服务,不得用于与工作无关操作;局内网主要用于办公,禁止工作时间利用计算机炒股、玩游戏、看电影、网上购物等娱乐行为。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