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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环保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试行)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4-09-17 00:00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  为规范霍邱县环保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公开有关政府信息,经县环保局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严格依法、方便快捷、保障权利。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府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四)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


(五)内部政府信息及内部政府公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县环保局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


第六条 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当场受理登记,从形式上审核申请要件是否完备,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内容后重新申请。


对于公开权利人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当场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制作公开告知书,向公开权利人提供其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公开权利人;


(三)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四)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公开权利人提供其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受理机关公开的,应当书面告知公开权利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该公开义务人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书面告知公开权利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更改完善、补充申请。


第七条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县环保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八条  县环保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国务院信息公开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县环境监察大队和县环境监测站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霍邱县环境保护局


201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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