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霍邱县环保局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霍政办秘〔2008〕6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单位发布的政府信息,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本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机构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机构负责公开。
二、多个行政机关联合形成的政府信息,由组织编制该信息的主管部门负责向公众发布。
三、局机关要组织、协调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四、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
五、拟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六、拟发布信息机关向该信息涉及的本单位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发布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发布信息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七、本单位自收到征求意见文(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拟发布信息机关书面函复意见。
拟发布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被征求意见机关需再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八、被征求意见机关书面函复同意的,拟发布信息机关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书面函复不同意的,立即指派专人与被征求意见机关进行协商解决;经协商被征求意见机关仍不同意的,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九、本单位组织该信息涉及单位、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该领域专家顾问共同研究协商,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涉及单位进行确认回复。
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霍邱县环境保护局
201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