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审计局周祥涛主任对《霍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监督办法(试行)》进行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1-04-07 09:22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2021年4月6日,《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进行监督的办法(试行)》霍政办〔20212号(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实施。县审计局周祥涛主任对《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诚信执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审计法》第三十条、《审计法实施条例》二十七条《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霍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霍政秘〔2018〕236号)第十四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照省委巡视“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进行监督的办法(试行)》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消除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盲区,为打通审计监督“最后一公里”提供了制度保障,将进一步推进审计监督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本办法由县审计局从20211月份开始起草,参照省厅市局及其他县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进行监督的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编制完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后,形成《办法》(审议稿)。202141日,报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45日县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于46日以县政府办文件正式印发。

四、工作目标

制定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的监督制度,实行规范化和常态化的审计核查,能够不断强化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廉政意识,有效促进在我县境内执业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全面提升,依法打击通过高估冒算恶意套取财政建设资金的违规违法行为,确保财政建设资金的安全高效。

五、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十五条,主要明确了四个方面,分别是监督对象和监督内容、监督程序、整改责任、监督结果的运用。

六、创新举措

1.《办法》将依法在我县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报告纳入审计监督范围。

2.《办法》规定,审计机关应当成立专门的核查组,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进行监督核查。

3.《办法》规定,审计机关核查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况的,项目建设单位不仅要按照审计机关的核查结果及时追回超拨工程款,同时还要认真界定各责任主体的相关责任,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属于建设单位管理责任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应当依法移交相关监管部门处理。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目标管理,依法在我县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次年1月底前向审计机关备案。经核查发现没有备案的额,审计机关应认真做好记录,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补报。

(二)严格办理程序,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进行审计监督。

(三)开展年度考核,将审计机关的有关核查、检查情况、建设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县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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